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SQDR-2024-01003
索引号: 4305020001/2024-21663 发文编号: 双政办发〔2024〕11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10-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0-30 效力状态:

SQDR-2024-01003

双政办发〔2024〕11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辖)各相关单位:

  《2025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


2025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全覆盖。

  二、工作方针

  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街道)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三、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区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区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区居住且办理了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参保缴费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70元/人。2025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区级财政对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和比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于2025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

  (四)统一参保缴费标准、时间及待遇享受期

  1.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2025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400元/人。

  2.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按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缴费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设置待遇等待期。以下特殊情形,均按当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1)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2)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集中参保缴费规定时间内,且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为重点保障对象的,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认定类别予以资助;集中参保缴费规定时间外的,其参保费用,由儿童福利机构全额资助。

  (3)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并缴纳断保年度居民医保费,可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退役军人、征兵工作退回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接续当年度医保关系,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1.对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等重点保障人群参加年度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参保分类资助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根据区民政部门核定名单,对区辖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区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给予50%资助,资助标准为200元/人。

  (2)根据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名单,对区辖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名单,对区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资金给予50%资助,资助标准为200元/人。

  (4)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名单,对区辖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资助。

  (5)其他困难群体参保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分类资助。

  2.区医保、财政、民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资助对象名单,确保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到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3.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4.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5年度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资助范围。

  5.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在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六)建立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自2025年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具体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按照我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七)统一参保退费流程。居民参保对象在我区参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参加其他统筹地区医保等原因,可在终止与我区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居民参保缴费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工作要求

  一)强化职能协作。部门协作、密切配合是完成居民医保费征收任务目标的关键,各乡镇(街道)、区直(辖)相关部门要主动各尽其职、加大信息共享、精准识别认定,坚决杜绝参保人员信息不准、困难人群认定不及时、数据异动共享不到位等问题发生。

  区税务部门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鼓励和引导居民通过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缴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及时回传缴费信息,加强对参保信息数据的比对。

  区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区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区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费款。

  区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严格执行邵市政发〔2016〕6号文件,足额落实工作经费至区医保部门,由区医保部门负责按完成参保人数拨付相应工作经费。

  区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工作协同与数据共享,不断提高学生基本医保参保水平。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乡镇(街道)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定提供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人群名单,并每月10号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服务保障对象的宣传引导,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将动态新增人员参保缴费纳入“一件事一次办”服务内容。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定提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每月10号前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将动态新增人员参保缴费纳入“一件事一次办”服务内容。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定提供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并每月10号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部门,做好参保相关工作。将动态新增人员参保缴费纳入“一件事一次办”服务内容。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定提供区辖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并每月10号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部门,做好参保相关工作。将动态新增人员参保缴费纳入“一件事一次办”服务内容。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29号)文件要求,共享辖区“两病”患者信息数据,做好“应保尽保”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其他困难群体的名单核定工作,并每月10号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将动态新增人员参保缴费纳入“一件事一次办”服务内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常态化开展社会保险费欠缴未缴专项执法督查整治行动,联合税务、医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置社保基金征缴中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到应收尽收、保值增值,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集中攻坚力量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普及工作,落实全民参保主抓责任,全力引导所辖人民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我区参保率持续稳固在95%以上,并健全辖区参保群众“一人一档”信息化管理台账。同时,根据民政、残联、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共享的信息数据,确保重点人群参保率达到100%、实现“应保尽保”。

  以上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核查所管辖所监测的服务对象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规定时限将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报送至区医保部门(联系人:伍艳华;联系电话:13707390250)。各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责任备查;若造成重点保障对象“应保未保”,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二)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目标,各责任单位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片组邻”三长制为末端,健全并发挥好“税务工作人员+医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落实专人负责、专职跟进。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可采取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方式,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多层面,纵深推进“人人参保有‘医’靠,家家健康享平安”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让广大居民全面熟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标准,充分认识参加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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