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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SQDR-2022-01007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办发〔2022〕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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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DR-2022-01007
双政办发〔2022〕17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双清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双清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邵阳市双清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范围
专项资金是指除用于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具有专项用途的区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市等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和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分配原则
(一)科学决策,规范分配。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
(二)统筹整合,保障重点。根据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部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中央、省、市补助专项资金和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具体单位,或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已明确规定了标准、分配因素及办法、比例和额度的,由区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专项资金需二次分配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1.单个项目额度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区直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下达;单个项目额度在20万-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的,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下达;单个项目额度超过50万元的,须经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下达。
2.区级重大专项资金,包括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经费、污染防治保障经费、社会救助资金配套、保障性住房、社区运转经费、基本公共卫生配套经费、城乡居民医保配套资金、乡村振兴发展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清扫保洁市场化运营经费、创文专项经费、交通建设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资金等区级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上述第1项程序和权限审批下达。
3.对涉及跨部门分配的重大专项资金,建立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由项目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建议,按照上述第1项程序和权限审批下达。
(三)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需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按上述第(二)款第1项程序和权限审批。
(四)年度预算执行中,区财政原则上不新设或追加专项资金,如需新设或追加专项资金,可由常务副区长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现有专项资金解决,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征求其他部门分管副区长的意见;需要跨部门整合专项资金或区财政追加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跨部门资金整合方案或追加支出建议,报区长审定。
(五)年初预算未安排、需增加当年支出的重大项目资金及预备费的使用,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建议,报区长审批;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六)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由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意见,按上述第(二)款第1项程序和权限审批。
四、资金下达
(一)每年固定安排的专项资金有关部门要提前研究、提前分配。对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和已经立项的专项资金,在上年要启动项目申报、公开公示、投资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并尽量将能够完成分配工作的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统筹分配,或使用方向相同的,可以打捆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采用同一项目库。
(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一般应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分配下达。区直部门应在预算批复后30日内提出分配意见,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区直部门分配意见后尽快进行审核,经审核不需进行调整的,在7日内报区政府领导审批,批准后7日内下达资金。如果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的,在15日内完成与部门的沟通修改工作,修改完成后7日内报区政府领导审批,批准后7日内下达资金。
(三)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接到文件后一般应在30日内分配下达。区财政部门接到文件后一般应在3日内告知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和区长,并在接到文件后12日内提出分配下达意见。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区直部门分配下达意见后尽快进行审核,经审核不需进行调整的,在5日内报区政府领导审批,批准后5日内下达资金;若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的,在5日内完成与部门的沟通修改工作,修改完成后5日内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区政府领导批准后5日内下达资金。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和资金绩效负责。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中严格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政策到期、项目已完成、不符合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的专项资金,以及执行进度慢、存量资金多、低效无效的专项资金,调整或取消预算安排。
六、专项资金的监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如未按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区财政部门可及时终止审批或停止拨付,并相应核减或取消单位下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进一步发挥财政与审计协同联动机制作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执纪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对专项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附则
(一)区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新设专项资金的,应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规划和预期绩效目标,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二)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不超过2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到期自行终止,工作需要延续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