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制定背景
(一)法律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上级有指示
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出台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
(三)职责有规定
《2024年邵阳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以用促禁,完成禁烧区域、时段的划定和公示。
(四)现实有需要
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开展蓝天保卫战,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和秸秆焚烧,需划定秸秆禁烧区。
二、通告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森林防火条例》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工作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7)《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关于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严控大气污染的指导意见(试行)》
(9)《邵阳市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工作方案》
三、通告主要内容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的通告》共分为五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禁烧区范围:双清区全域禁烧。
第二节限烧区范围:全域禁烧,不设定限烧区。
第三节法律责任:在禁烧区域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节责任分工:明确区城管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分别监管城区和农村秸秆禁烧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第五节执行时间:本通告的执行时间及调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