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监督的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含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依法合规、有错必纠
四、监督职责单位:区司法局承担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承办行政执法监督案件。
五、监督的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四)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其管理情况;(六)本办法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七)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六、建立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
1、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2、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实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4、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5、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和法制审核制度。
6、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7、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8、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9、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调阅或者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及其相关文件资料;(四)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登记和备案;(五)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六)调查公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七、监督措施
区司法局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与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文字、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
(三)调取行政执法案卷以及有关凭证和资料;
(四)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暂停涉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案件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八、监督的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区司法局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危害严重程度等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履行;(二)撤销;(三)确认违法;(四)确认无效;(五)责令补正或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