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根据三定方案,填写具体承办该执法事项的内设业务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的全称) | 执法依据(按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并按法律位阶全部填写并列明具体的条、款、项、目) | 备注(注明执法事项转移、下放、委托执法等情况) |
行政处罚 | ||||||
1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科工信局 | 安全生产指导、产业政策与法规股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61 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行政检查 | ||||||
2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科工信局 | 安全生产指导、产业政策与法规股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
3 | 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区科工信局 | 安全生产指导、产业政策与法规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
|
4 | 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督日检常查 | 行政检查 | 区科工信局 | 科学技术和电子信息股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 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4.《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许可证。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