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双清区科工信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安全生产指导、产业政策与法规股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
一、生产 1.许可情况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生产场所监督检查 4.仓储管理监督检查 5.人员管理监督检查 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7.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二、销售 1.许可情况监督检查 2.仓储管理监督检查 3.销售情况监督检查 4.人员管理监督检查 5.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监控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双清区科工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
安全生产指导、产业政策与法规股 |
经营(含进出口)、使用、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企业;进出口、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企业;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 |
1.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基础管理监督检查:人员配备以及对公约和条例熟悉情况、接待国际核查工作预案、数据宣布、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基础技术资料和生产环境、质量检验计量控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及相应的设施。 2.接受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资料准备监督检查:视察前情况介绍、生产原始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成品出入库及销售记录、生产能力评估、物料平衡分析(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厂区平面位置图、设备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3.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监督检查: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销售情况、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情况、监控化学品进出口。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双清区暂无该类企业 |
3 |
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督日检常查 |
双清区科工信局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 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4.《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许可证。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科学技术和电子信息股 |
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 |
1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包 括(实验动物设施运行维 护、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健 康体检、实验动物福利伦 理审查情况等)。 2.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包 括(实验动物质量自检、 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质量自 检情况等)。 3.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包 括(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 物无害化处理、高温高压 设备年检及操作人员持证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双清区暂无该类企业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服务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9- 5260937 电子邮箱:sqqkgx@163.com)和区司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9-5262956,电子邮箱:sqxzzfjdg@163.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