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时间:2025-03-31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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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双清区

商务局

安全监管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设区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
2.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 712日)
(八)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措施: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有关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2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双清区

商务局

安全监管股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湘商法规〔20144号)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下放市(州)

3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双清区

商务局

内贸流通和外经外贸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512日通过,20221230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1号)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商服贸〔20117号)

4

对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双清区

商务局

内贸流通和外经外贸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5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清区

商务局

安全监管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6

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核查

行政检查

双清区

商务局

内贸流通和外经外贸股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7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清区

商务局

安全监管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2017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部分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清区

商务局

安全监管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9

对成品油流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双清区

商务局

安全监管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
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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