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31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曼,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邵阳市双清区旺旺家具厂未为申请人缴纳2014年4月至2024年7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催缴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向邵阳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投诉邵阳市双清区旺旺家具厂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2014年4月至2024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属地管理原则,案件移交至被申请人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以人社部发〔2016〕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被申请人应优先适用《劳动法》履行催缴职责。二、湘人社发〔2017〕103号《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补缴办法的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且2018年12月,湖南省人社厅下发湘人社函〔2018〕317号文件,进一步督促落实上述补缴政策,故申请人符合法定补缴条件。三、被申请人对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存在断章取义。该条款中后半句是对补缴情形的补充说明。申请人与旺旺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且已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属于“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形,应依法缴纳滞纳金后完成补缴,而非直接不予受理。四、旺旺家具厂规模较大已脱离个体工商户,其员工有200余人,完全具备企业因承担的法定义务。且申请人2014年4月至2024年7月已建立工伤保险账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湘人社规【2020】21号《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中明确“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社会保险费由征收机构进行催缴,而征收机构为税务部门。
二、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中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是对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的细则补充。由于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条款下发时未明确个体工商户的补缴条件,湖南省人社厅又下发了〔2017〕103号文件政策解读,该解读中有明确回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人员不予补建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用人单位的办法加收滞纳金,不予减免”。这明确了个体工商户雇工,不能补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只有在入职时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账户的,才能进行欠费补缴。经系统查询,申请人入职时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就无法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三、申请人所称旺旺家具厂不属于个体工商户无事实依据。企业类型首先由经营者主动提出申请,原则上小规模、从业人员少的情况下,经营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区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核实该企业营业执照类型是“个体工商户”。其次,通过现场核查,旺旺家具厂目前在职员工仅4人,当时申请人入职时(2014年4月)只建立工伤保险账户,而不是建立养老保险账户,以上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本府于2025年6月20日举行听证,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场发表意见并进行了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供了《不予受理通知书》、(2024)湘05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政策解读、旺旺家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24年7月申请人在邵阳市双清区旺旺家具厂工作期间,该厂为申请人建立了工伤保险账户,但未建立养老保险账户。2025年1月7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做出(2024)湘05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人与邵阳市双清区旺旺家具厂自201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5年2月18日,申请人向邵阳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投诉旺旺家具厂。后,邵阳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将该投诉案移交至被申请人处理。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该文件称,“根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由于旺旺家具厂是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我中心受理条件,我中心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该决定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在由何种行政机关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特别法、新法,应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湘人社规〔2020〕21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湖南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全部移交税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前述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系税务机关,征收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金额的情况下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保登记、社保缴费记录,核定应缴社保费用等工作。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责令旺旺家具厂补缴其2014年4月至2024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该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直接处理范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罗某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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