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26号
申请人:岳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先隆,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云峰东路、发制品工贸城、洗煤厂、农副产品项目共247.8906亩用地手续。
申请人称:邵阳市双清区云峰东路、发制品工贸城、农副产品、发制品城项目(洗煤厂),共计247.8906亩,无用地批文,属于违法征收。申请人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征地拆迁必须具备五证: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筑用地批准方案;3、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批文);4、征地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5、报批前召开的听证会,会议纪要。现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上项目的用地手续资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4月1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收悉后,对其申请公开事项一一进行答复,对不属于答复人制作的公告,也向申请人释明了该类公告申请公开的主体,对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也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予以释明。申请人已经向被答复人提供了邵阳市双清区云峰东路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听证告知书(泉塘村)、听证资料送达回证(泉塘村)、土地分类面积表(征用、划拨使用);邵阳市湘中发制品工贸城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泉塘村不予申请听证的报告、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等资料的复印件,征地手续及程序合法合规,答复人的答复合法合规。
为查明事实,2025年7月4日,本府依法举行听证。听证会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供了《请求增补叶面肥厂的征用补偿报告》、《泉塘村、农副产品扩征基地、湘中发制品城的土地类别、面积级金额汇总表》、《请求落实征地补偿款到位的报告》、请求提供征收洗煤厂土地的五证报告》。被申请人提供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告知书》及信息公开材料、信息检索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云峰路项目用地手续等六项信息。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一、你申请公开云峰路项目、叶面肥建设项目、邵阳市发制品城项目、洗煤厂等项目的用地手续、听证会会议纪要、在泉塘村的应征地面积等信息。现向你提供。二、你申请公开云峰路等项目的征地公告,经核实,这些项目的征地公告不是我局制作的,请你向邵阳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申请公开。三、你申请公开农副产品征地11.556亩的用地手续、听证会会议纪要、在泉塘村的应征地面积、征地公告,我局经检索没有发现与你描述相匹配的信息,所以无法提供”。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遂向本府提起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处理,对于可以公开的已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属于其制作的信息已告知其负责公开的单位,对于不存在的信息也尽到检索义务并作出了合理说明。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岳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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