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5〕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5-07-15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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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25

申请人:岳某危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先隆,该局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4年9月29日本府做出不予受理决定。2025年428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5行初139号行政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本府收到该判决后于2025年5月14日依法重新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于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鸡笼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住房(三层)及厂房(三层),2020年鸡笼三一智能生态汽车城3-01-14#项目,申请人的住房及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标准区别于同村及邻村村民,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征收项目相关的七项信息。被申请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理由拒绝答复第2-7项内容。申请人认为,申请的第2-7项内容关涉补偿安置标准这一公共利益,且公开上述内容对上述被公开人不会产生不良影并且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相关信息的制作和保存主体,在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后消极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现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因被答复人所申请的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未经第三方同意,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第三方与邵阳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签订的《邵阳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以及征收补偿表等补偿安置明细并未涉及到公共利益,且不公开并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故被答复人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答复人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已经超过复议期限。

为查明事实,2025年6月30日,本府依法举行听证。听证会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邵资规经开公开告知[202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邵自资公开告知[2023]54号告知书、邵阳市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等证据被申请人提供了听证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征收公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等与本次征收相关的补偿安置明细文件;邵阳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与被征收人肖某等人签订的《邵阳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相关补偿安置明细;以上五户案涉拆迁房屋办证情况如房产证等。2024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邵资规经开公开告知[2024]9号),答复称:1、鸡笼三一智能生态汽车城3-01-14#项目征收公告,现向你们提供。2、鸡笼三一智能生态汽车城3-01-14#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表及邵阳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与被征收人肖某等人签订的《邵阳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相关补偿安置明细等文件材料,不是我分局制作的,请向邵阳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申请公开。3肖某等人五户案涉拆迁房屋办证情况资料如房产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涉及个人隐私,我分局不予公开。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岳伟雄等五人的征收补偿协议、安置明细文件等政府信息应由具体负责征收的部门制作,在本案中为邵阳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制作而申请人提出的五户案涉拆迁房屋办证情况,例如房产证资料应属于不动产登记部门制作。故被申请人并非以上信息的制作或保存单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公开该类信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明确告知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因此,被申请人以个人隐私为由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办证情况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略为不当,但由于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对此仅予以指出。

综上,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岳某危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0二五年七月十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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