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5〕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5-07-04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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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34号

申请人:岳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法定代表人:罗伟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云水派出所(以下简称“云水派出所”)未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2025年4月21日的报案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邵阳市双清区砂塘村安置地自建房屋,2025年4月21日上午,申请人不在家时,自建房顶楼钢筋全部被人剪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万元,间接损失尚不可估量。当晚,申请人发现该情况后即打110报警,110指定云水派出所出警,该派出所当晚派出一名干警到现场,后因了解到故意破坏的人员中有爱莲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就拒绝处理,并不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2025年4月22日,云水派出所向申请人出具一份《报警案件登记表》,就不再处理此案,后申请人多次要求处理,派出所均不作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非法破坏,被申请人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其拒不处理,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4月21日22时许,申请人向云水派出所报警称其在爱莲街道砂塘村安置地的自建房顶楼的钢筋被人剪断,造成了经济损失。云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经了解,该情况系因申请人违法建房6楼超高,被爱莲街道办事处控违办发现,经多次劝告无效后,被爱莲街道办控违办工作人员依法拆除6楼钢筋。故该警情属于爱莲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云水派出所依法接警并出具了相关接警报案登记表,属于行政作为,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1日,爱莲街道办事处以申请人在建房屋违反限层限高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房屋顶楼钢筋实施了剪断拆除行为。当日22时许,申请人报警,云水派出所接警处理。经向爱莲街道办事处核查了解,云水派出所认为该警情系行政执法行为引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遂作其他处理,后向申请人出具了关联的《报警案件登记表》。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报警案件登记表》、反映房屋顶楼钢筋被剪断的照片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云水派出所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爱莲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在建房屋进行处置的情况说明》为证。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及辖云水派出所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接收并处理申请人的报案是其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根据申请人报警时的叙述和爱莲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足以认定申请人应当知道自己在建房屋顶楼钢筋被剪除系爱莲街道办事处因控违拆违而实施。且通过民警处置给予的反馈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答复,更具体详实的情况已经清楚明了,申请人更当了然于胸。而处理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引起的争议,显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据此,云水派出所已对申请人的报案作出处理,申请人的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受案回执》的情形,不予出具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2025年4月21日的报案进行调查处理,显然也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需要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复议请求确认云水派出所未出具《受案回执》违法,则应当以其为被申请人,不能因行政隶属关系而将上下级公安机关混同,错列被申请人将使复议申请不合受理条件。为提升复议效率,实质化解争议,在此仅以指出。如实觉必要,可以要求云水派出所就报案处理情况予以书面告知。如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剪除钢筋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纠结于派生的法律关系反而拖延了自身核心权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所辖云水派出所对申请人报案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五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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