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30号
申请人:胡某,张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立新路。
法定代表人:罗伟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双公(石)决字[2025]第0274号0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双公(石)决字[2025]第0274号、第027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恢复其名誉并公开道歉;2、追究违法强拆责任人员,维护法律尊严与政府公信力。
申请人称:我们拥有一块宅基地,2009年已打好地基。2025年4月16日,因“湖口井道路”需要,相关部门未与我们签补偿协议,强行推平地基。我们在现场经言语和肢体阻拦施工,被以“妨碍公务、扰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5日。强拆违反法定程序,未取得法院裁定,我们的阻拦属正当卫,不应被追责;行政拘留决定 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妨碍公务”认定错误,我们在现场仅以言语和肢体阻拦,未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不符合《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妨碍公务”的构成要件;且两人年逾七旬,违反对高龄人员慎用拘留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胡某、张某在土地已被征收的前提下,2025年4月4次在双清区湖口井东路项目施工现场阻工,其中4月16日上午长达3小时;张某在执法现场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一名辅警受伤。胡某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张某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4日、15日、16日,胡某、张某在双清区湖口井东路项目施工现场共阻工4次。4月16日上午8点30分许,张某采取在渣土车后面阻止渣土车倒土以及向运输石头的车辆扔石头的方式进行阻工,经接警而来的民警劝说离开了现场;稍后张某又回到现场阻工,接警后赶来的警察拟将其带离时,其实施了暴力,致辅警受伤。2025年4月16日下午3点,胡某在张某已被公安机关带走的情况下,来到施工现场阻工。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认可,有胡某、张某及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胡某、张某在土地已被征收的前提下,2025年4月在双清区湖口井东路项目施工现场多次阻工,其中4月16日上午长达3小时;经民警劝说后仍执意阻工,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且情节严重。张某在执法现场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一名辅警受伤,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妨碍执行公务、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应予处罚。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双公(石)决字[2025]第0274号第027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双公(石)决字[2025]第0274号、第027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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