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5〕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5-06-21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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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24号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

法定代表人:周伟立,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43050215008576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5月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5月14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3050215008576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单警执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5月9日14时38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湘EUA81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通行,被两名路面执勤辅警拦下。在旁处理另一起违法行为的民警刘嘉豪随即赶过来,在检查申请人驾驶证、行驶证后,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当事人具有的权利,并开处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签字后交由申请人确认并签字。决定书中载明了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0)。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由一名民警开处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非常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9日14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湘EUA810)沿邵阳市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与宝庆东路交汇口时,被执勤辅警拦停。路口另一侧的执勤民警刘嘉豪当即赶到,在检查完申请人的行驶证、驾驶证,并听取了陈述、申辩后,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申请人作出了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100元罚款。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违法现场视频、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建设路与宝庆东路交汇口处设立的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标志标牌照片为证。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因此,被申请人及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在管辖区域内包括案涉路口处设置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对采取摩托车禁止通行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现场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摩托车沿邵阳市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与宝庆东路交汇口;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该路段设立了禁止摩托车驶入的标志。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区域内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于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和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法应当处100元罚款,被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在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寻求救济等权利的基础上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且违法现场视频来自两台执法记录仪,清晰可见有多名警务辅助人员在场协助执法,执法行为亦全程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的43050215008576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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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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