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35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府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2025年5月30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处理。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书面提供未依法履职的原因。3、建议将被申请人调离岗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案外人邵阳市双清区云南山面条加工厂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1、涉案产品标注为手工面,但是执行标准为普通挂面,并非手工面,因此存在利用普通挂面误导消费者以为是手工面的情形。2、被申请人未出具证据证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单位不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并非本案适格的复议被申请人。因2024年7月15日,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邵市编发[2024]10号文件——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举报处理的执法权转移。因此,对于申请人在12315平台所做举报,答复单位不具有处理权限。该举报经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
处理,并非答复单位。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8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邵阳市双清区云南山面条加工厂,举报内容为“该产品名称为手工面,经查询该产品执行标准并非手工面而是普通挂面,虚假宣传,诉求赔偿、查处、奖励”。2025年5月12日,12315平台答复不予立案,立案情况显示处理单位为“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后台业务记录查询,4月18日,该举报事项转由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双清大队进行处理。收到举报后,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该平台反馈的不予立案答复,以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购物小票照片、支付凭证截图、产品照片、12315平台截图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及附件一份、12315平台处理详情页、《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摘录、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三)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被申请人已经不具有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本案中,投诉举报处理决定是由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双清大队,即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执法机构处理的。因此,被申请人不是本案实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机关,不是适格当事人。
综上,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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