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29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
法定代表人:周伟立,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3050215007626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11时左右,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东大路四公司内出发,行驶到门口右转时被民警拦下,检查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保险后,告知闯入禁区了,然后开具了简易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具有合法性,理由如下:1.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关于开展市城区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的通告》(邵公通字〔2020〕14号)中“限摩限电”的常态化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2.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邵阳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驶入的理由,只是口头告知申请人邵阳市禁摩,要接受行政处罚,致使申请人被强制剥夺了申辩和陈述的权利。综上,被申请人依据地方通告之规定,引用道交法第38条的规定,通过口头告知的方式给予申请人直接处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5月16日11时左右,驾驶员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中医院地段行驶,被两位路面执勤民警拦下。民警检查驾驶证、行驶证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当事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开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了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0)。民警签字后交由当事人确认并要求其签字,当事人拒签。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6日11时许,申请人驾驶新邵县辖区的二轮摩托车沿邵阳市东大路向东大路与双坡南路交叉路口行驶,该路段设有禁止非市区号牌摩托车通行的标牌。被申请人所属执法人员将申请人拦截查处。被申请人在检查完申请人行驶证、驾驶证,并听取了陈述、申辩后,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代码1116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申请人作出4305021500762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100元罚款。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电子驾驶证、摩托车行驶证、涉案处罚决定文书复印件等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违法现场视频、二轮摩托车号牌查询信息单、东大路与双坡南路交叉路口设立的禁止非市区摩托车通行的标志标牌照片为证。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此,被申请人有权根据通行需要在管辖区域内设置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违法视频及禁行标志照片显示,申请人在禁止非市区号牌摩托车通行的区域内驾驶非市区号牌摩托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和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法应当处100元罚款,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此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在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寻求救济等权利的基础上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的4305021500762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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