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区住建局于2025年4月7日作出的《京都世纪城小区业主要求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函》,认定该回复函中以“资料由业委会或物业公司保管”拒绝公开剩余信息的内容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5年3月8日提交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的全部内容重新答复,并完整、全面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5年3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明确申请公开邵阳市双清区京都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有关16份资料(1.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2.物业管理区域情况表、3.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申请书、4.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5.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确认表等等),并对答复形式(加盖骑缝章、确保清晰)提出合理要求。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做出回复,但未全面履行公开义务。
二、被申请人答复存在违法及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对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负有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法定职责。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是被申请人履行物业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行为,相关备案资料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理应由被申请人直接公开。被申请人以“资料由业委会或物业公司保管”为由,要求申请人向民事主体申请获取,实质是将法定公开义务转嫁给第三方,违反行政法定原则。
被申请人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款作为答复依据,但该条款适用情形为“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或“依法决定不予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知晓信息存在且由其他主体保管,既未说明信息不存在,也未依据条例规定说明不予公开的合法理由(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6项资料均与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密切相关,属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定文件。被申请人仅公开其中部分资料,对其余资料未作实质性答复,未履行“全面、准确答复”的法定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完整获取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了京都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侯选人审批名单、邵阳市双清区石桥街道办事处文件(双石办发[2022]29号)、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通知书、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情况表(第1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京都世纪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未提供的材料,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仍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保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款规定,告知申请人可以前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获取,若需要协助可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同时,为方便申请人获取信息,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参与监督指导的石桥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相关资料,并提供了地址和联系电话。综上,被申请人对其答复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积极履行相关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8日,申请人以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一次邮寄了三份《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16份资料:1.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2.物业管理区域情况表、3.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申请书、4.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5.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确认表、6.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投票结果汇总表、7.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8.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加盖公章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9.首次业主大会会议4位筹备组业主成员自荐表或推荐表、10.关于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的公告、11.首届业主委员会7名委员候选人自荐表或推荐表、12.首届业主委员会参选授权委托书、13.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公示、14.首届业主委员会7名委员会候选人简历及参选承诺、15.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选举票、16.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京都世纪城小区业主要求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函》,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了部分公开:1.京都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审批名单、2.邵阳市双清区石桥街道办事处文件(双石办发[2022] 29 号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通知书)、3.业主委员备案申请表、4.业主委员会委员情况表(第1届)、5.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7.京都世纪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告知申请人未提供的信息可前往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进行查阅。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京都世纪城小区业主要求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函》等证据为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依法分别作出答复。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向被申请人申请相关备案时,依法须提交备案申请表、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等资料。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公开了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一项(首届业主备案申请表)、第八项部分(京都世纪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等信息应公开未予公开;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未予以明确,告知申请人到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获取的处理,因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非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前述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公开的非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五项内容,本府不予评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16项政府信息,仅公开了第一项和第八项部分,其他的告知申请人到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获取,明显不当,属于未准确完整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该答复应部分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京都世纪城小区业主要求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函》中告知申请人可前往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获取的答复内容。
二、责令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除首届业主备案申请表的其余15项申请内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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