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5〕33号
申请人:万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大力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大力神牌“国公酒”存在非药品标注药品名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不合理,具体如下:一、己有案例证明同类行为违法。如在蓝山县的案例中,明确指出“国公酒”是药品通用名称,非药品标注该名称违反了《中国药品通用名称》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只能说明产品生产环节的部分合规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标注药品通用名的行为合法合规。即便酒厂使用该名称时间较早,也不能无视现行法律法规对药品通用名使用的规范。被申请人不能仅凭现有片面证据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三、法律适用不当。《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对非药品的标注作了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严格依照该规定进行全面审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单位不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并非本案适格的复议被申请人。2024年7月15日,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邵市编发[2024]10号文件——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答复单位因执法权转移,对于申请人在12315平台所做举报不具有处理权限。当时因全国12315平台账号管理权限未更改的原因,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作出的答复单位显示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上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是由有举报处理权限的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9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大力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其销售的产品“国公酒”涉嫌违法。2025年4月20日12315平台答复不予立案,立案情况显示处理单位为“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询后业务记录显示,2025年3月20日转由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双清大队对该投诉举报进行处理。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该平台反馈的不予立案答复,以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交了12315平台处理反馈截图为证。被申请人提交了12315平台举报页面截图、平台处理记录流转明细、《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摘录、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三)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被申请人已经不具有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本案中,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由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双清大队,即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执法机构处理的。因此,被申请人不是本案实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机关,不是适格当事人。
综上,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万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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