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74号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申请人配偶,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刘智杰,该局党组书记。
第三人:姚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决定不服,于2024年8月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8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9月18日,因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同意进行调解,本府决定行政复议中止。2024年11月25日,因调解不成,本府决定恢复本案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430500202407190130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称:日恒电脑城共有三栋楼房,分别为D座、E座和F座三栋,其中E座和F座的一、二楼和一二楼之间的夹层(共三层)均为商铺门面,土地用途为商业,使用权面积2167.330㎡,所有门面均为私有房产或国有资产。E座和F座之间有一消防通道,原来属日恒电器城内部经营场所,面积也在日恒电器城使用权面积内。2023年底至2024年上半年之间,该通道的顶棚因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被拆除,变成了消防通道。商铺上面有4层住宅,即日恒花园小区,其位于E座和F座之上,共八个单元。
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了430500202407190130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允许日恒花园小区加装电梯。申请人认为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未按程序规定违规颁发。理由如下:1.该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购买了日恒电器城内日恒电脑城第二层13号1门面,另租赁了通道旁一门面,拟加装的电梯刚好立在租赁门面门口,造成该门面无法使用,且加装电梯占用了日恒电器城内部消防通道。2.加装电梯没有经所有业主共同决定。日恒电脑城和日恒花园小区之间整体为商业住宅区,土地使用面积为商铺业主和住宅业主共同所有,加装的电梯要占用电脑城E座和F座之间的消防通道,该通道宽仅6米,长不足20米,是电脑城商户、顾客和货物进出及应对突发事件时逃生的的重要通道,并且通道两边都是商铺,现均已售出或租出营业。而日恒花园小区的居民申请安装电梯没有征求日恒电脑城E座和F座商铺业主的同意,仅征求了日恒花园小区部分居民的意见,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也不符合《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的实施原则要求。3.加装电梯没有按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审批。日恒花园小区位于日恒电脑城之上,该小区不是单纯的住宅区,属商业住宅区。而拟加装的电梯须从日恒电脑城地下车库向上切割E座和F座之间消防通道的预制水泥地板,再向上每层架桥通向八个单元,就如一棵树每层向八个方面伸出枝条,施工面积达100㎡,严重改变了原来的设计规划,对日恒电脑城的房屋结构安全、业主和顾客的出行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按相关规定,商业住宅区加装电梯应报规划部门审批,但日恒花园小区并没有按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审批,该行为不符合《邵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规划要求。4.占用消防通道,构成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在2023年底至2024年上半年,消防部门在日恒电脑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明确指出E座和F座之间的通道为消防通道,不能堆放任何杂物及停放电动车辆,而现在日恒花园小区加装电梯,并没有按规定向消防部门报告审批,明目张胆的占用消防通道,此举构成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而社区及街道办视而不见,反而拒绝商铺业主的合理诉求。5.违反程序规定,乱发施工许可证。拟加装电梯位置特殊,被申请人在接到第三人的申请后,既没有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邵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程序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及时向商铺业主公开勘查报告,也没有按商业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审核报批资料,就随意向第三人颁发了案涉施工许可证,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并非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且日恒花园与日恒电器城属于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加装电梯无须日恒电器城商铺业主同意,故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业主才有参与电梯加装事项表决的权利。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证位置并非电梯位置附近的门面,其并不属于案涉小区的业主,仅仅是电梯位置附近门面的租户,且被申请人颁发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未侵害其租赁权利。日恒花园与日恒电器城不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而是属于两个独立的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涉小区加装电梯占用的是公共通道,日恒电器城的业主对该部分没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加装电梯并没有损害日恒电器城业主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应由占用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参与表决。因加装电梯的行为并未占用日恒电器城业主的建筑物专有面积,亦不违反规划技术条件,故无须日恒电器城业主参与表决。案涉小区电梯加装申报前,已在该小区出入口进行公示,社区、办事处也参与进行了充分协商,选择对商铺业主影响最小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已尽到善良告知和协商义务。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加装电梯占用消防通道属不实言论。案涉电梯所占用的区域属于公共通道,不存在安全隐患。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日恒花园的设计图进行了查阅,同时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明确指出该公共通道不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现场可作为人员疏散的通道,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所述占用消防通道的事实。3.电梯加装征得日恒花园小区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显示,该小区在电梯加装申请报建过程中,经过该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同时案涉加装电梯事项也在该小区进行了公示,亦符合《邵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故案涉小区加装电梯符合法律规定。4.我局颁发编号为4305002024719013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流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规行为。案涉小区加装电梯由日恒花园小区业主发起,通过了该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已在该小区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商铺业主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经过了社区、街道办、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批,有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工程报告书,施工图经过邵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审查,有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等,且上述需公示的流程均已公示,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为查明事实,本府于2024年9月3日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组织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第三人出席听证会。听证会听取了三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三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经审理查明:日恒电脑城分为D座、E座和F座,E座和F座中一、二楼和一二楼之间的夹层为商业区。申请人系日恒电脑城F座二楼商户,因储存需要,租赁F座一楼门面一间,该门面系邵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所有。日恒花园小区骑坐在E座和F座之上,为住宅区,分八个单元,共4层59户。2020年始,日恒花园小区动议加装电梯。第三人为代表的部分业主牵头在小区内进行意见征询,59户业主中有47户同意加装电梯。协商一致后,该小区向有关部门提出加装电梯意向。后经日恒花园小区业主授权,第三人于2021年11月15日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加装电梯申请,被申请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邵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邵建发〔2020〕55号)于2021年11月22日予以联合备案。2022年9月22日,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日恒花园一层商铺中间通道的情况说明》,现状下日恒花园一层商铺中间通道不满足消防车道要求,可作为人员疏散通道。2023年10月,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日恒花园附楼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建设项目勘察工程报告书》,认为拟建场地基本稳定,较适宜本工程建设。2023年11月15日,湖南智城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日恒花园结构性鉴定报告》,认为该工程主体结构当前工况下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su级,即满足正常使用要求。2023年11月20日,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日恒花园商住楼一层楼面开电梯井孔复核意见》,确认开孔不影响整体结构安全(电梯荷载不能落于楼面),开孔后应在井孔四周增加结构梁的加固措施,以防楼面产生开裂等质量隐患。2024年2月4日,邵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日恒花园增加电梯工程施工图审查(含消防审查)报告》,认为设计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复核,审查合格。2024年3月1日,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恒花园增加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备案。2024年5月24日至6月14日、6月28日至7月15日,日恒花园小区就加装电梯事项分别进行了两次信息公示。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了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恒花园小区就加装电梯进行施工准备时,申请人以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照片、邵房权证监证字第0012701号房产证、邵市国用(2004)第S02623号土地使用权证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日恒花园小区关于加装电梯的申请》《日恒花园小区增设电梯协议书》《日恒花园小区业主授权委托书》、日恒花园小区业主身份证和房产复印件、《中河街社区居委会关于日恒花园小区业主房证核验情况说明》《日恒花园小区业主加装电梯征求意见表》《日恒花园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同意业主产权身份信息表》《中河街社区居委会关于日恒花园增设电梯的公示》及照片、《中河街社区居委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备案意见》《日恒花园小区加装电梯工程项目合同书》《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承诺书》、设计、施工、勘察、电梯安装单位和电梯厂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日恒花园附楼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建设项目勘察工程报告书》《日恒花园结构性鉴定报告》《日恒花园增加电梯工程施工图审查(含消防审查)报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日恒花园一层商铺中间通道的情况说明》《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日恒花园商住楼一层楼面开电梯井孔复核意见》《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日恒花园小区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等日恒花园小区协商加装电梯和第三人申领案涉施工许可时形成材料为证;第三人提供了《关于日恒花园小区加装电梯公示信息》、公示照片、中河街社区关于2024年6月28日至7月15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书面诉求的证明为证。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二是日恒花园小区加装电梯是否需要申请人参与表决并同意;三是第三人申领案涉施工许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四是被申请人颁发案涉施工许可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定条件之一。所谓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涉建筑物二楼购买了商铺一间,就此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又租赁F座一楼门面一间用作生产经营。拟加装的电梯立于租赁门面前,影响该门面使用,涉及其合法权益,因而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居住在同一建筑物的业主,因其所有的房屋专有部分左右相接、上下叠加,产生了前后、左右、上下的立体相邻关系。房屋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确定增设电梯方案也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并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的通知》(湘工改办〔2023〕2号)规定,(加装电梯)申请人在正式报建前需首先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组织填写《征求意见表》,既有住宅以单元或者楼栋为单位增设电梯。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邵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邵建发〔2020〕55号)、《关于修订〈邵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的决定》(邵建发〔2022〕24号)规定,增设电梯,需经得本栋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本栋或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提升宜居水平、破解历史遗留难题的民生工程,但常常受限于建筑结构、意见分歧和资金筹集等问题而不能进行。因此,被申请人作为主管部门,在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审查时,对于独立单元或建筑物有表决权业主、专有面积的确定,不应任由居民自治而无序随意扩大或缩小,过大导致意见无法协同一致,过小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综合考虑共用通道出入、建筑结构安全、相邻关系密切等因素,以合法权益受直接现实影响为限,确保依法应当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面积尽数参与表决。
日恒花园小区和日恒电脑城修建于上世纪末,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分割。日恒电脑城分D座、E座和F座,为商业区,一层商户背向开门经营,二层以上商户对向开门经营;日恒花园小区位于日恒电脑城E座和F座之上,为住宅区,八个单元两两一分向东西南北使案涉建筑物成筒子楼结构。两个区域功能区分明显,商业区有不止一处独立的出入口供商户、顾客和货物进出;住户进入住宅区也有独立的出入口,可与商业区分割,尤其是日恒电器城消防改造后,二者隔离更加明显。经本府实地查勘,加装电梯并未占用申请人在F座二楼所有的专有部分,也未对其采光、通风构成直接遮挡。对受加装电梯影响的租赁门面,申请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即并非业主。申请人主张其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与表决,但是该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因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决定或约定,其主张于法无据,本府不予支持。且第三人在听证时主张该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邵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意日恒花园小区加装电梯,2024年10月18日又向本府提供了邵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意日恒花园小区增设电梯的意见表,证实其主张属实。故被申请人认为日恒花园小区加装电梯无须取得申请人同意的意见,本府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结合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规定,第三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超出该小区土地使用红线范围,无须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亦不需要拆迁;目前已确定邵阳市福盈加装电梯有限公司为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由此,可以认定第三人申领案涉施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
关于争议焦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日恒花园小区自2021年11月15日提出电梯加装申请,被申请人与有关部门于2021年11月22日联合备案后,一直处于完善程序和补正资料的状态。直至2024年7月15日,日恒花园小区就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最后一次信息公示后,因程序完备、资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和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向第三人颁发了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颁发案涉施工许可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案涉施工许可,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住建局作出的43050020247190130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