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10-09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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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75号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4年8月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件立案查处;责令被申请人重做;移送被申请人到纪检监察机关。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邵阳市双清区桂花食品厂:其生产的水果凉粉(哈密瓜味、草莓味、香蕉味、苹果味)、黑凉粉、白凉粉、薄荷凉粉一事,涉嫌《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0日签收。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形式向申请人作出回函,回函中告知请申请人投诉至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进行反馈。申请人对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遂复议。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综上,被申请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无权限处理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不是普通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8日,申请人钟某对其购买的邵阳市双清区桂花食品厂生产的七种凉粉向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投诉书》7份。7月22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经审查,你投诉举报的邵阳市桂花食品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本行政机关不具处理权限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请投诉举报至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进行反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局无法跨区办理,建议市民向被投诉举报方当地的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进行投诉举报。”并于当日将该答复书邮寄予申请人。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挂号信照片、举报投诉函、产品照片、支付凭证;被申请人提供了不予立案的答复书、答复书邮寄单、被投诉单位工商信息截图、邵阳市经开区登记区域为证。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之后于7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并邮寄告知了当事人,程序合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对不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而本案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不适用该法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事权划分,被投诉单位邵阳市双清区桂花食品厂不属于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范围,被申请人没有处理权限。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反馈,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事项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人钟某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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