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87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立新路。
法定代表人:罗伟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旭勤,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李晶晶,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石桥派出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授权;陈永兴,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公信回复字[2024]61号不服,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私自变更申请人户籍户主关系违法。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以申请人本人为户主立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1年7月入新东煤矿从事井下一线岗位采掘煤工作,至2014年6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新东煤矿关闭破产还债时申请人工作13年。①2006年11月新东煤矿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国家每年下达计划内指标建立养老保险档案;②2011年4月28日,邵阳市新东煤矿第十三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邵阳市新东煤矿劳动力工资及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招工招聘为井下一线长期合同制职工,招聘后工资、福利及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与本矿正式职工同等对待,招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邵中民二破字第2号、(2014)邵中民二破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指定邵阳市企改办从各职能部门抽派人员组成的清算工作小组为管理人,负责该矿的清算工作;(2014)邵中民二破字第2-1号民事决定书,明确了管理人职责;因此新东煤矿多次委托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石桥派出所变更申请人的户籍户主关系,属于非法行为;同时邵阳市新东煤矿管理人未依照改制政策清算落实申请人的劳动保障,是严重渎职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在湖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收到国家信访局转送的杨某反映要求调取其户籍户主申请经办人有关变更或更正的证明。我局法制大队向石桥派出所交办后,查明了相关事实。我局于2013年受新东煤矿委托,在新东煤矿集体户户主死亡注销的情况下,按照户籍档案顺序顺延确定新东煤矿集体户的户主。集体户中其他成员与户主的关系为非亲属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未明确有规定集体户的户主发生变更需要告知户成员。我局认为双公信回复字【2024】61号信访专门程序结果告知书是我局对信访人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回复,并不是我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行为不直接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为查明事实,本府于2024年10月11日组织听证审理本案。申请人杨某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旭勤、李晶晶、陈永兴依法出席听证会。听证会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双公信回复字【2024】61号回复;2.户口登记复印件;3.《关于申请邵阳市新东煤矿关闭破产的报告;4.市政函【2014】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邵阳市新东煤矿的决定》;5.(2014)邵中民二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6.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动申报表、邵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申请人参保时间与停保时间的证明、新东煤矿请求医疗保险处为临时工医疗保险办理停保手续的书面申请复印件;7.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8.(2014)邵中民二破字第2-1号民事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授权委托书;2.湘公发【2014】2号文件、湘政办发【2016】12号文件、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杨某因招工将户口从新邵县巨口铺镇迁至邵阳市双清区广场派出所集体户(新东煤矿集体宿舍1号,2017年11月24日因区划调整为石桥派出所管辖)当时的户主为黄某。2013年7月5日,邵阳市新东煤矿授权委托被申请人按照户籍档案顺序顺延下一位为新东煤矿集体户的户主。2013年8月因黄某死亡,户口被注销,户主依照委托顺延变更为付某。2014年4月18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邵中民二破字第2号受理邵阳市新东煤矿的申请,(2014)邵中民二破字第2-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负责清算工作。2017年10月因付某死亡,户主顺延变更为刘某;2024年3月刘某因死亡注销户口顺延变更为任某。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国家信访局转送的申请人反映要求调取其户籍户主申请经办人有关变更或更正的证明2024年0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双公信回复字【2024】61号回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4年8月27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公信回复字[2024]61号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多次变更其户籍户主关系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申请人直至本案受理,始终未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以自己为户主独立立户。
本府认为:一、《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湘公发[2014]2号)规定“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2013年8月,被申请人依照邵阳市新东煤矿的委托,在户主黄某死亡将户主顺延变更为付某,符合法律规定。2014年6月,邵阳市新东煤矿进入破产程序,其无法指定集体户户主。在法律对此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下,被申请人依旧按照委托,在户主死亡后顺延确认集体户户主,符合习惯。二、《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宿舍房屋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由此可知,集体户中各成员之间通常为非亲属关系,其户主的变更对其他成员没有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影响。申请人与集体户户主变更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双公信回复字【2024】61号回复,系纯粹的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产生实质的影响,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驳回申请人杨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