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86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管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不服,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府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024年8月30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5月21日投诉举报“李老头养蜂场”食品虚假宣传,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请贵局以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决定和处理结果(书面形式)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补偿。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是否受理决定和处理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玩忽职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查后,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就应当立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玩忽职守,程序性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根据其投诉内容,答复单位工作人员于当天对被投诉单位进行调查,不但询问了被举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还依法获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答复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因被投诉单位在接受调查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答复单位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其次,根据其举报线索,答复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举报被举报单位涉嫌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邵阳市双清区李老头养蜂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未在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因当事人及时改正了上述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对于当事人不予立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答复单位通过电话送达方式将核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答复单位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答复单位的处理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李老头养蜂场”处花费70元购买了一罐蜂蜜,包装上写明“治疗前列腺炎和预防老年痴呆较好”。5月21日,申请人认为普通食品不能宣传药效,便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2.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和以书面形式的处理结果;3.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5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5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后,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食用产品按要求进行标示。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因被投诉举报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相关处理结果。后申请人认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其相应的处理结果,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书》、购买记录截图、产品截图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书》《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一、对申请人投诉内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了受理决定,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后,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后,对该举报的内容于上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了现场调查,在被投诉举报人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后,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对被申请人处理答复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文书式样五《投诉受理决定书》、式样八《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均注明“本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及文书式样十《举报立案告知书》注明“本告知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要保障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电话告知这一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办公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