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4〕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10-28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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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83号

申请人:许某、陈某、姚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肖彦龙,该站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查处处理不服,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关于双府复决字[2024]27号的回复》;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申请的查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2021年2月23日,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关于黄纯、许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书》中却又明确告知集仙保障性安居小区属于安置房小区,由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暂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

2023年10月16日,因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屋质量实在堪忧,存在楼板断裂、地面下沉、墙体开裂、严重漏水、外墙脱落等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交房条件。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邵阳经济开发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提交了查处申请,请求查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邵阳市集仙保障性安置小区竣工验收中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停止使用邵阳市集仙保障性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等内容,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查处职责,后向贵府提起复议。贵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双府复决[2024]27号的回复》,并未实际履行查处职责,答复认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验收,不符合客观事实,验收文件造假,未予纠正,把未经依法验收的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归责为质量通病没有依据,目前可见的质量问题也并不是可以通过整改就能纠正的,对于移交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事项并未载明相关的依据和具体移交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后,已经向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分局移送了邵阳市集仙保障安居小区违法的线索,建议向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分局咨询。

为查明事实,本府于2024年1010日组织听证审理本案。申请人许某陈某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荣向华,被申请人邵阳经济开发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的工作人员石帅出席听证会。听证会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以邵阳市集仙保障性安置小区建设单位邵阳宝庆产业集中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6#楼项目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为由,以信函的方式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责令停止使用邵阳市集仙保障性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将书面告知查处结果。被申请人未告知答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关于双府复决[2024]27号的回复》。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向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分局移送邵阳市集仙村保障性安居小区项目违法的线索。2024年8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回复并责令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处理。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查处申请书》及其附件(邵阳市集仙保障性安居小区6#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双府复决字27号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双府复决[2024]27号的回复》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移送邵阳市集仙村保障性安居小区项目违法的线索》及其附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陈某的(2024)湘民申1390号民事裁定书为证。

本府认为:《中共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复》(邵市编办〔2022〕62号),规定设立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经开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负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协助办理相关验收手续。该规定未赋予被申请人对建设工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被申请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手段为:下发整改通知书、下发停工通知书、认定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管理中时候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湘建执[2020]77号)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违法线索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都门依法立案查处,作出行做处罚决定并监督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监管单位,已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等中违法线索移交给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分局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已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作出了回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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