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4〕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10-29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分享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85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第三人:邵阳市双清区龙兴食品厂,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湘西南大市场c地块7栋5楼。

法定代表人:黄新桥,该厂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61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24年8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即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也是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所以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其一,本案已超过六十日,但依据《行政复议法》符合第二十条第三款,依旧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其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并没有讲到复合配料未展开标识,属于标签瑕所以被申请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标签瑕疵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其三,因为该产品不属于标签瑕疵,而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过后,却作出了责令改正的行为,因为认定事实已经错误该行为也错误其四,被申请人并未引用法条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41号》(法(2014]337号)的裁判要点,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单位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本单位的处理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其投诉内容,本单位2024年6月12日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次日,根据投诉内容对被投诉单位进行调查,询问了被举报单位的负责人依法获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因被投诉单位在接受调查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本单位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

其举报线索,本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举报被举报单位涉嫌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产品配料表中的“紫米酱”由于打印出现错误,将“紫米打印成“紫米酱”,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标签瑕疵,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因当事人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对于当事人不予立案。同时,因其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没有给予其奖励。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本单位向其邮寄了《关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将核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330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第三人生产地紫米奶酪面包,发现该食品标签配料表中的“紫米酱”是复合配料但没有展开标识,遂于2024年6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提交投书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号收到该投诉举报书,并当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为“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该食品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4年4月20日前予以改正,当事人在期限内已经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不予立案”。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作笔录。询问中,第三人表明“我厂在2024年4月12日你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经立即改正,并且此后生产的紫米奶酪面包配料表均标注为紫米”并表示不接受调解。2024年6月14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对此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超市购物凭证商品照片、商品标签照片、《关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投诉受理决定书、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举报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文书及邮寄凭证为证。

本府认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的紫米奶酪面包标签标识配料表问题进行核查后,发现该表配料表系打印错误,因第三人主观过错小,不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情形且不影响食品安全,从而认定标签瑕疵。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就投书举报信反映的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三人于4月20日之前将配料表标识整改完成,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问题核查后立即责令改正因第三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十九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双清区人民政府  承办:双清区数据局 电话:(0739)-5261509 网 址: www.shuangqing.gov.cn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32号 湘ICP备20009005号 网站标识码:4305020001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
主办单位:双清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清区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