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91号
申请人:岳某、危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先隆,该局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生效之日起3日内公开申请人所申请人的全部信息。本府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该信件。
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当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当时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在受理后对申请人在本案所提出的内容审查完毕,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书编号:双府复决字〔2023〕67号。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23年12月26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4年5月6日作出了(2023)湘0511行初477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24年5月31日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24年8月1日作出(2024)湘05行终133号行政判决书。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本府已经受理过该申请人就系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且已经办理结案。此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并作出了判决。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