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73号
申请人:王某田,男,汉族,1939年7月23日生,住双清区火车站乡集仙村三组,身份证号:43050219******0511
李某,男,汉族,1953年7月21日生,住双清区火车站乡集仙村5组,身份证号:43051119******0512
贺某,男,汉族,1943年5月1日生,住双清区火车站乡集仙村7组,身份证号:43051119******0513
王某衡,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生,住双清区火车站乡集仙村3号,身份证号:43051119******0516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邵阳市东大路。
法定代表人:毛旭辉,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08年10月23日的《关于集仙村集体桔园征地款分配的会议纪要》不服,于2024年8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会议纪要;认定会议纪要违反中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法规;认定会议纪要损害村民权益。
申请人称:一、会议纪要与中央林改抗衡。中共中央国务院2008年6月8日发出中发(2008)10号文件(一)要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让森林良性循环。(十二)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费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申请人与中央抗衡,反其道而行之,在会议纪要中做出三项决定:1、把组经济集体林地冶锰、大园(全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均占有土地)的权属应由村集体所有;2、征地款50%归村集体所得,50%用于村民分红;3、缝隙中添加“包括村集体所有的顶罐山(权属4、5组等)庙岭山(权属7组),王某田承包的桃子山(35亩),原学校山(权属4、5组),今后不管政策多大异动,均按此方案分配。”
二、会议纪要是刘金良杜撰的:1、所写人和事是捏造的;2、非会议形成3、村、乡干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表决违反中发(2008)10号文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两个三分之二”的原则。
三、姚喜雄把会议纪要做为尚方宝剑,侵吞集体财产,偷抢村民征地补偿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会议纪要,违反中央林改政策等多部法律,损害村民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提交证据。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关于集仙村集体桔园征地款分配的会议纪要》系被申请人2008年10月13日作出,已然超出了的一年法定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田、李某、贺某、王某衡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