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4〕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08-22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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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66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立案决定,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3.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本人此前购买到邵阳市双清区云南山面条加工厂生产的云南山手工挂面,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举报信。后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回复函,称对本人所举报的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已查明涉案产品并非手工制作,但该产品用大号文字标注的名称为云南山手工挂面。此行为会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违反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之规定: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违反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1条之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3条、34条、71条、125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等规定。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对被申请人予以处罚。但被申请人并未对这一明显违法行为进行核查,仅对本人举报事项作出核查。系未履行法定职责。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包含投诉和举报两部分,答复单位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分别处理符合规定。二、答复单位对于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应依法维持。答复单位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一份,经审查,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同时,根据投诉内容向被投诉人进行了解并试图根据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调解。被投诉人向答复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身份信息、涉案产品的包装等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2024年5月24日,答复单位将以上情况制成《关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通过邮件告知申请人。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中举报内容,不属于违反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不能给予相应奖励。综上,答复单位所做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事实与法律,应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为查明事实,本府于7月12日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听证会的事项。7月24日,听证会当日由于申请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会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经听证庭当庭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邵阳市双清区云南山面条加工厂生产的挂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同时要求被投诉人召回违法食品及给予申请人赔偿。5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5月24日,在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后,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之决定。申请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通过平台提出投诉154次,举报161次。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关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涉案产品图片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受理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文书邮寄凭证、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统计截图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具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姚某短时间内在不同地区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商品,随后以商品不符合相关标准为由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后,申请人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其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来看,其行为不具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的正当目的,客观上也导致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其二,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立案,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后,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姚某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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