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4〕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09-10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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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65

申请人:谢某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人民政府,地址: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1541号火车村

负责人:毛旭辉,该乡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其政府信息申请不服,于2024年7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71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或责令其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14年申请人在原泉塘村财务公开栏目撕到火车站乡泉塘村第八届村委任期财务审计报告中,湘中发制品城征地款1254391.95元没有及时发放村民。2020年4月17日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区分局为非公共利益: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的需要,非法征收2007年3月18日申请人村(岳祥)租给新邵集团百帆实业有限公司(彭告)办洗煤厂21.8939亩,该公司占用10.6657亩,其中有申请人的承包责任地2.1715亩,垦荒2.5亩、桔树106棵,古樟树1棵,毁地灭迹不补偿。5月18日市森林公安局说樟树赔偿约为1200-1000元,2020年6月22日申请人向市委第三巡察组投诉,7月22日该分局与申请人问话申请人要求坐落在平行山2、1715亩地及附着物依法补偿。9月1日该分局作出《邵自然资经开信不受字(2020)69号》关于市委第三巡察组交办谢某城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中说,该宗地征收土地全部补偿款已转至原泉塘村财务帐户,并公开信息证据,2012年11月27日湘中发制品城土地类别、面积及金额汇总表,面积28.3346亩,征收补偿款1254391.95元及银行转帐单。申请人发现土地征收补偿款被火车站乡人民政府截留占为已有的行为。2022年7月25日昭片区未落实7月19日双清区纪委(卢新)牵头参会人员火车站乡(谢)、世纪新村(岳丰)、五组村民代表(何志、谢成)、四组代表(岳喜、岳生)没有落实1254391.95元土地补偿款,及3180776房屋拆迁款。未经国土部门同意擅自为非公共利益,湖南省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需要,占用洗煤厂11.2282亩,带领经开区城管,世纪新村(岳丰)没有出示相关办案人员身份信息,拉起警界线非法哄抢村民承包地的行为。2022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不正当开支的申请1、收入情况:泉塘村2011年1月到2013年11月的总收入8719460.13元:其中湘中发制品城征地款1254391.95元。2、支出情况:2011年1月到2013年11月总支出8874324.70元,其中湘中发制品土地款1059370.74元,公开领款人,被申请人尚存有湘中发制品城征地款195021.21元,不正当开支577831元,合计772852.21元,并有老会计岳富祥证人证词,不作答复。2023年3月8日申请人在双清区信访部门反映,1254391.95元土地征收款,世纪新村接访人(岳成)至今未作出答复。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信访负责人,王晋)收到请求落实市委巡察组交办信访件的申请,不作出答复。所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三十条、四十八条、五十四条、七十二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4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火车站乡泉塘村第八届村委任期财物审计报告》收支情况明细账目信息423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至2024年74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止,被申请人始终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件交寄单及签收物流信息为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针对申请公开的内容区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直至本府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仍未处理,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申请人所请于法有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谢某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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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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