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4〕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08-07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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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41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

负责人:邓惠芳,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付,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业,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渔长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曾立民,该村民委员会书记、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作出的高答复[2024]06号《关于曾某反映的问题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强拆原长木村xx号房屋违法;2、请求依法复原位于原长木村6组142号房屋。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籍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长木村x组。1999年上半年,申请人时年23岁,其与父曾某文及亲弟曾某化三人共同商议,将祖父曾某平兴建住房叁间由申请人继承,其弟曾某化继承父亲曾某文的三间住房。2021年,因住房年久失修,高崇山镇以所谓“空心房”为不实之词即是纯属无稽之谈,此时曾某婷尚居住在此屋前屋,申请人住在后屋。但高崇山镇罔顾事实强行拆除,并在(高答复[2024]06号)的红头条件上以多种无稽之谈:1、空心房;2、迁出高崇山镇;3、村镇共识;4、多次面谈等等。为了基本生存权,为了维护《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请求支持诉求为盼!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渔长村村委拆除的危房为曾某文继承其父亲上世纪50年代建设的土砖房屋,曾某文本人于上世纪80年代修建了一栋3间2层砖木结构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相关政策,渔长村村委拆除的危房应该属于农村“空心房”,跟申请人曾某没有任何关系。

二、曾某反映渔长村村委违法拆除其房屋的情况与事实不符。2021年9月13日,渔长村支委委员在长木片区六组安全巡查时,发现村民曾某文的老房子前屋墙基已倒塌,橼梁、橼皮腐朽脱落,瓦片掉落严重,随时有全部垮塌的危险。该房屋所在院落人员较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万一出现问题房主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曾某文表示同意拆除,与其共垛子的房屋主人曾某彩也愿意配合拆除老房屋。因曾某文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政府尽快安排实施。2021年9月18日,镇政府安排人员拆除房屋时,曾某到现场阻拦,经村、镇工作人员向其解释了危旧房屋拆除及村民建房审批的相关政策后,其不再阻拦,并且房屋拆除时全程在现场,随后房屋顺利拆除。

为查明事实,本府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审理本案,并向曾某文核实,查明以下事实:

案涉被拆除的房屋系曾某文父亲曾某平曾某彩父亲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所建的土木结构连排房屋,共六间,曾某平曾某彩父亲去世后,两人的房屋归曾某文曾某彩各继承三间,但是没有人在老房子居住,只是后来曾某文的孙女曾某婷在家读书需要在老房子居住。2021年9月,由于刮大风把房屋两边都刮倒了,横梁翘开了,随时有整体全部倒塌的危险。曾某彩便找到曾某文商量,把两人继承的父母的老房子拆了,以免房屋倒塌砸伤人自己担责。曾某文表示同意,曾某婷也搬出来了,但由于自己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拆除房屋,于是通过渔长村委向高崇山镇政府请示,请求政府组织拆除。高崇山镇政府考虑到曾某文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同意帮其拆除。2021年9月18日,高崇山镇政府安排人员入场拆除房屋时,曾某正好回来,不明缘由的他一开始阻止拆除房屋,在弄清情况后,便不再阻拦,房屋被顺利拆除。2024年4月1日,曾某通过群众来访反映其不在家,渔长村村委将其家的危房拆了,要求赔偿等问题。2024年5月6日,高崇山镇人民政府作出高答复【2024】06号《关于曾某反映的问题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分别对房屋情况、拆除过程及处理意见三个方面进行了答复,主要内容为:所拆房屋系曾某文曾某父亲)所有,符合农村“空心房”整治的要求,拆房系曾某文表示同意按国家政策办,周边住户也均表示赞成的,曾某本人也在场,听取了现场工作人员解释相关政策后不再阻拦,随后房屋顺利拆除。对于曾某诉求赔偿并提出解决住房的要求,高崇山镇人民政府答复称政府拆除“空心房”、危房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政策,曾某父亲曾某文已经建有房屋,按照“建新拆旧”和“一户一宅”的政策和原则,没有相关的赔偿政策。曾某本人因婚姻关系,已经将户籍迁出渔场村,不是渔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渔场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资质和条件。曾某的住房诉求应向户籍地政府申请,由当地政府按政策解决。并告知曾某如不服该依法履职答复,可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曾某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曾某的户籍于2007年3月6日因夫妻投靠从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长木村xx号迁至邵东县x镇社区居委会xx号。

本府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房”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农村“空心房”影响村容村貌、存在安全隐患、浪费土地资源、阻碍乡村建设发展。开展农村“空心房”整治,有利于优化农村土地开发利用布局,整治农村居住环境,提升村庄建设管理水平,彰显秀美生态,传承乡村文脉,有利于将农村打造成“产业发展、环境整洁、功能完备、生态宜居”的美丽家园,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升级。开展农村“空心房”整治,应充分尊重村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意愿。本案案涉房屋系曾某文曾某彩两人继承各自父亲所建的老房子,在该房屋被风刮倒、存在整体倒塌风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两人自发拆除充分体现了其主体意愿。曾某文属于低保户,其本人没有能力拆除危旧房屋,请求政府组织拆除,对于曾某文这种一户两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烂不堪的“危旧房”可以纳入农村“空心房”整治范围给予政策支持,高崇山镇人民政府同意组织拆除,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曾某文老房屋拆除系村民积极投身农村“空心房”整治,体现了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乡村主体、群众参与、共享整治成果的乡村振兴战略精神,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农村“空心房”拆除后,并不改变土地用途,曾某文仍然是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其可以对该土地进行复耕,亦可安排给其符合条件的子孙建房使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曾某原籍虽然在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长木村,但其已经于2007年因夫妻投靠迁出,现户籍在邵东县xx社区,不属于双清区高崇山镇渔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想要在长木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将户籍迁回渔长村并获得渔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才行。高崇山镇人民政府的履职答复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拆房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8日,曾某本人在场并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曾某请求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渔场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本案行政复议适格被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高崇山镇人民政府履行了群众来访答复职责,不存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申请人曾某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曾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0二年八月六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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