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60号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阳光馨苑小区1栋1单元7楼。
负责人:吕军红,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
第三人: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谢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谢姜村部。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第三人对其保管的政府信息履行协助告知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不作为,申请人遂于2024年4月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2024年6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仍未履行法定职责。作为土地征收机关,必然要获取或保存相关的征收批准文件、补偿方案、动员、听证材料、征收协议、三榜公示及照片及资金明细表。被申请人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仅提供申请人的三榜情况且没有照片。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宋某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文件”、“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方案”、“征收土地前动员会议的相关材料及听证告知的材料”、“征收土地的相关协议书”、“征收土地的拨付款项明细表”,依法告知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宋某申请公开的三榜公示,已提供公示表。宋某申请公开“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拨付款项明细表”,该信息不存在;宋某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和房屋各户矛盾调处费用的支付明细表”,该信息不存在。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0日,因建设宝东路,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姜祥友(宋某配偶)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经开区在谢姜村征收土地的下列政府信息:1、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2、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方案;3、征收土地前动员会议的相关材料及听证告知的材料;4、征收土地的相关协议书;5、征收土地的三榜公示表及公示的证明材料;6、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拨付款项明细表;7、征收土地和房屋各户矛盾调处费用的支付明细表。公开方式:将上述政府信息材料复印并签署“复印属实”加盖公章后交申请人。12月28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至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24年4月2日,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6月3日,本府作出双府复决字[2024]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况作出答复。2024年6月12日,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形式作出答复,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文件”、“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方案”、“征收土地前动员会议的相关材料及听证告知的材料”、“征收土地的相关协议书”、“征收土地的拨付款项明细表”,请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你申请公开的三榜公示,已提供公示表;你申请公开“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拨付款项明细表”,该信息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和房屋各户矛盾市调处费用的支付明细表”,该信息不存在。202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自己家的三榜公示情况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答复不满意,再次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为证。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件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宋某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文件”、“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方案”、“征收土地前动员会议的相关材料及听证告知的材料”、“征收土地的相关协议书”、“征收土地的拨付款项明细表”等五项资料,由自然资源部门制作,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最初获取,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宋某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的三榜公示及公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仅提供申请人自己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第6项中,要求公开“征收房屋的付款明细表”,因项目内的房屋补偿付款由被申请人负责,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信息不存在,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公开。申请人宋某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和房屋各户矛盾调处费用的支付明细表”,并非法定的内容,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的政府信息公开与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人民政府、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谢姜村村民委员会无关,申请人将其列为第三人,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5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第6项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申请人将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人民政府、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谢姜村村民委员会列为第三人,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中心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第5点,第6点第1项;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征收土地的三榜公示及公示的证明材料”和“征收房屋的付款明细表”。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对第三人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人民政府、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谢姜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