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56号
申请人:杨某玲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管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24日对申请人投诉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依法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申请人称:2024年4月28日,本人在12315网站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投诉,东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4月9日通过网站告知决定受理。自此开始该投诉一直杳无音讯。直至2024年5月24日,在本人强烈要求下,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才给出对投诉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1.其对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时间有质疑;2.投诉的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名称非该机构第一名称且未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虚假宣传等问题,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认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单位对申请人的投诉单所做处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的投诉单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答复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2024年4月26日,因答复单位正在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使用劣药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防止调查工作相互影响,答复单位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延长核查期限。答复单位于5月8日赴现场调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二、答复单位对于《投诉单》中关于投诉内容的处理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应依法给予维持。答复单位2024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受理决定书》。根据申请人所填投诉信息显示:其于2024年4月8日在某医疗接受玻尿酸注射服务,消费金额为100000元,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投诉内容为该机构在美团宣传多处涉及虚假内容。2024年5月8日,答复单位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人消费情况,经查明,申请人仅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在某医疗消费102316.8元,并未于2024年4月8日在某医疗购买服务,申请人亦未提交其当日在某医疗的消费凭证。故,申请人提出退赔费用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真实情况。申请人不能证明2024年4月8日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此外,申请人此前在被投诉举报人处所有消费亦经人民法院处理。因此,答复单位对于该项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答复单位对于《投诉单》中关于举报内容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维持。根据申请人其余举报内容,答复单位调查后认为其情节轻微、初次违法,向被投诉举报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立即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答复单位所做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运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8日,申请人在12315网站进行投诉举报称:在邵阳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某医美门诊部”)消费100000元整,该机构宣传内容与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件不符,且该机构美团涉嫌虚假宣传。4月9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进行了受理。4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核查期限依法延长了十五个工作日。5月8日,被申请人对某医美门诊部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当日责令某医疗门诊部对美团店铺上商品服务名称不全面的行为进行限期改正。5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调查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之决定。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之决定,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4月8日并未就举报事项进行消费,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所称100000元的消费纠纷系申请人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某医美门诊部产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该纠纷已于2023年8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书及美团截图、《调查情况告知书》等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对邵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的投诉书》《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民事判决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等为证。
本府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医美门诊部涉嫌在美团平台提供的商品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要求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见,申请人的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施加不利后果负担。根据其举报的事项以及被申请人依法负有的查处职责来看,监管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而并非申请人的个人权益,故举报的查处结果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系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告知义务,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与申请人自身的权益无关,申请人并不是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与该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杨某玲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