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4〕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09-10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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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48

申请人:邓某芳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二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梁锋,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2年4月30日,申请人承租了案外人孙某姣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邵水东路宝华大厦内的28间门面,申请人租赁上述门面的目的系用于转租。而案外人李某荣、陈某梅为了不用租赁门面及支付租金便可生产经营,遂直接占用宝华大厦的楼梯间与电梯井,并将其违法搭建成两间门面,又将大量货物、纸箱随意堆放在其所搭建的门面周围及通道处,严重影响通行。之后甚至还将大量货物堆放在申请人所租赁的门面周围,造成申请人多间门面至今无法对外出租,案外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4月11日,申请人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就案外人违章搭建门面一事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实名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此进行立案查处,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至今未就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进行任何处理,亦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其行为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1.根据《双清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双政发(2013)12号】(SQDR一2013-00005),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建设,其控违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属于我局,而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乡镇办、村(社区)。

2.2023年,申请人就该违法建设问题到我局反映,我局就该问题当场做出了口头答复,明确地告知了申请人,根据违法建设的属地管理原则,在建违法建设应当由当地的乡镇办、村(社区)进行处置,而不是由答复人进行处置。就该违法建设问题,2023年申请人委托律师又一次进行电话咨询。我局就该问题的处理再次在电话中做出明确答复。

3.根据违法建设的属地管理原则,当地的乡镇办、村(社区)履行了控违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职责,开展控违拆违日常工作。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为查明事实,本府于2024年7月12日组织听证审理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某,被申请人的行政负责人刘某红及委托代理人吕某、雷某伟依法出席听证会。听证会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被申请人登记信息截图;3.《租赁合同书》、《民事裁定书》、平面图及现场照片;4.查处申请书、EMS邮寄截图及邮寄视频;5.原宝华大厦开发商登记信息截图、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抵押房屋偿还贷款协议书》、《房屋转让协议》。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双清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文件;2.工作开展情况;3.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4.房屋收款收据;5.房屋所有权证属;6.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以上证据,本府对:1.申请人身份证;2.被申请人登记信息截图;3.《租赁合同书》、《民事裁定书》、平面图及现场照片;4.查处申请书、EMS邮寄截图及邮寄视频;5.原宝华大厦开发商登记信息截图、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抵押房屋偿还贷款协议书》、《房屋转让协议》;6.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7.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30日,申请人承租了案外人孙某姣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邵水东路宝华大厦内的门面,后因申请人与案外人李某荣、陈某梅产生排除妨害纠纷,2024年4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EMS号:1196145385760)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陈某梅、李某荣的违章搭建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该邮件于2024年4月12日由邵阳市双清区城管局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未予处理。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改变房屋、人民防空工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五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被申请人对宝华大厦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法定查处职责,应当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于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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