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64号
申请人:梁某倡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行为不服,于2024年7月1日来信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7月4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书面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政挂号信单号:XA3641717245)投诉举报湖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产品虚假宣传治疗功效,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书面回复:经核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不成立,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事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立案。被申请人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2024年6月17日的《投诉举报信》明为举报加投诉,实则应定性为投诉,不含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该《暂行办法》第九条同时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申请人寄送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以上关于投诉的规定特征。因此,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应定性为投诉,不含举报。2.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应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信及附件材料一份,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同时,根据投诉内容向被投诉人进行了解并试图根据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调解。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信息、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以及淘宝店铺网页界面截图等证据材料。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将投诉受理情况以及终止调解情况通过邮寄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对于该项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中并没有提供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被申请人在处理该起投诉时,也没有发现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申请人在其《投诉举报信》中声称“这个产品没有延时持久问题的功效”,从而认为被投诉人有欺诈的违法行为。但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其使用了该产品以及使用该产品后的具体情况等线索材料。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被申请人在处理该起投诉时也没有发现此类线索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办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启动核查,更谈不上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在被举报人处网购外用延时湿巾一份,并于2024年6月6日签收。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寄去《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宣传延时、持久不射,使用后发现没有功效,系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有欺诈行为,要求立案调查,奖励举报人。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邵双市场监管〔2024〕03004号),告知申请人:经核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不成立,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邵双市场监管〔2024〕03004号)等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笔录、被举报人拒绝调解书、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信息和关于新广告法的申明、案涉产品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书及文书邮寄快递凭证为证。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被举报人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立案,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后,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邵双市场监管〔2024〕03004号)。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