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3〕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唐建军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4-01-19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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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76

申请人:唐建军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1214日作出的双公(高)决字[2023]13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12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914日,唐建军在张某华家中帮忙操办丧事,张某华与前来参加丧事的亲戚发生纠纷,唐建军的父亲唐德龙前去劝架,被张某华推倒在地。唐建军质问张某华,被张某华抓住衣服不放、抓伤手臂和胸口,唐建军打了张某华两耳光。唐建军随后报警,报120。张某华动手在先,唐建军反击在后,且情节轻微,处罚过重,请求变更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202391414时许,唐建军在张某华家中帮忙操办丧事,张某华与前来参加丧事的亲戚发生纠纷,唐建军的父亲唐某龙前去劝架,被张某华推倒在地。唐建军与张某华发生冲突,张某华抓伤唐建军手臂和胸口、撕烂唐建军衣服,唐建军打了张某华两耳光。唐建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91414时许,唐建军在张某华家中帮忙操办丧事,张某华与前来参加丧事的亲戚发生纠纷,唐建军的父亲唐某龙前去劝架,被张某华推倒在地。唐建军质问张某华,被张某华抓住衣服不放、抓伤手臂和胸口,唐建军打了张某华两耳光,后双方被旁边的村民分开。稍后,唐建军报警,报120。救护车来后,唐某龙上车前往医院就诊,张某华认为自己无伤,未上救护车前往医院。20231214日,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以唐建军殴打他人为由,作出双公(高)决字[2023]13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唐建军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认可。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唐建军确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伍佰元,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殴打行为,情节轻微,给予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明显过重,依法应予以变更。

综上,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将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20231214日作出的双公(高)决字[2023]13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百元变更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百元。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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