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2号
申请人:邓邵华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双公(治)决字[2023]第12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双公(治)决字[2023]第12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邓某在申请人家公共出入通道处强行搭建违章建筑,并损坏申请人家中屋檐、横梁等。制造纠纷殴打申请人及其儿女、父亲,后邓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但邓某未对损坏财物和殴打行为进行任何赔偿,违法建筑也未拆除。2016年,邵阳某餐饮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邓某与彭某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书内容印证了邓某道德败坏之事实。申请人与其亲大姑邓某花(同是邓某亲姑姑)聊天录音,该录音印证了邓某打亲生女儿,与妻子争吵并导致其岳父摔倒在地瘫痪了一段时间,家暴妻子等事实。申请人认为其在《百姓呼声》上发表的《控告状》中所列举的实例均是邓某所作所为的客观事实,既有引述邓某父亲的口述事实,也有证人口述事实(录音)证据,同时有司法机关审判与行政处罚的法律事实、相关照片等证据。申请人无散布故意,其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主观上此举不构成诽谤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道路原始状况照片;2.村委会出具的原始路状证明;3.邓某堵路现场照片、邓某搭建违章建筑以及城管拆除违章后的现场图;4.被毁坏的屋檐横梁、瓦片和墙体的照片;5.被邓某砍断的邓邵华家中30多年树龄枇杷树照片;6.邓某殴打邓某辉、邓邵华及其儿女的伤情图片与鉴定报告;7.邓某辉亲笔手写证明及邓某、邓邵华姑姑邓某花录音;8.文书网上下载的双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7月30日,邓邵华在《红网、百姓呼声》及《问政湖南》网络媒体上发布标题为“请求依法打击双清区涉恶人员邓某“邓某”的帖子,帖子主要内容是邓某道德上败坏,行为上涉恶,经调查邓邵华发帖内容系虚构捏造。自2021年7月30日至今,该帖子仍一直挂在《问政湖南》网络媒体上。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申请人作出了双公(治)决字[2023]第1265号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邓邵华罚款贰佰圆。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4.邓邵华传唤证;5.邓邵华询问笔录;6.邓某询问笔录;7.呙某秀询问笔录;8.肖某魁等证人的证据资料;9.户籍资料;10.到案经过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30日,申请人在红网-问政湖南-百姓呼声上发表《请求依法打击双清区涉恶人员邓某的控告状》,文章内容为“邓某是一个非常不地道,道德败坏,人品有问题的人!在家里打七八十岁的父母,父母敢怒不敢言,把妻子打离婚了,把女儿打跑了(他女儿曾经吓得差点从五楼窗口跳下来)!把岳父打瘫痪了……!在单位和局长打架,本应开除的,自知不妙就主动提出离职了,在某某集团上班不到三个月,因为人品和能力的问题,也被某某公司辞退了!又去经商,和开发商钟某莲也至今吵得不可开交等等!”。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把妻子打离婚了,把女儿打跑了,把岳父打瘫痪了”、“在某某集团上班不到三个月,因人品和能力的问题,被某某公司辞退”等内容失实。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申请人作出了双公(治)决字[2023]第12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贰佰圆行政处罚。2024年1月26日,本府派员对肖某魁进行了调查核实,肖某魁认为帖子中“把妻子打离婚了,把女儿打跑了,把岳父打瘫痪了”并无此事。
本府认为:申请人与邓某因道路、房屋建设等问题存在着矛盾,申请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寻求合法的途径,正确地去维权。申请人在问政湖南网站上发布的帖子,自2021年7月30日至今一直挂在红网-百姓呼声版块,点击量高达两万多次。帖子第一段内容系对邓某进行负面评价,没有证据证实,现有证据证明该第一段内容不实,对邓某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构成捏造事实。被申请人以诽谤为由,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佰圆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作出的双公(治)决字[2023]第126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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