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3】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姚伟良不服渡头桥镇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4-01-20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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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72

申请人:姚伟良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渡政责(改)[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于202311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渡政责(改)[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赔偿误工费、材料费、精神损失费。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欲扩建约三十平方米平房,已于2023年上半年向村委口头申请,相关负责人却不上心,待我动工时却来阻挠,说是违法建设,作出违建结论,并下达限期自行拆除指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便对照检查,却遭推辞。申请人向本村民委员会索要本村制订的《村规划》,其答复:没有。为了行政行为有力地说服村民群众,今向双清区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渡头桥镇人民政府提供具体的调查经过证明材料,及本政府编制的《镇规划》,例行附带审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1121日作出的渡政责(改)停[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对申请人未经上级职能部门批准在老房旁边私自建设房屋,口头警告先停止施工并告知需办理建房手续才能施工建设,其不听劝止反而继续违法施工建设而下达的。20231116日,被申请人接村干部电话说村民反映申请人私自建设砌小屋,立即派员到达现场,现场情况是申请人在自家老宅旁边建设约35平方米的矮墙,当时三个墙体只有1.2米高,询问申请人准备建设什么,做什么用途?他回答想建房,执法人员遂答复,想建房必须到建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一律认定违法建筑拆除处置。户主当场答复:我不动了,先停止施工,现在去办理相关手续。后续几天巡查,该户未施工保持原样,202311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申请人又在进行施工,遂通知村干部赶到现场,一层在建已经设有门、窗洞构成事实建房,问其原因,自认为自己没有违建。被申请人遂对申请人违规建房、口头告知情况下继续强行建设行为下达渡政责(改)停[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拒绝签收。

经审理查明:20231116日,申请人所在姚喆村有村民向村干部反映申请人私自建设砌小屋,村干部电话告知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派员到场。经检查,村民反映情况属实,申请人在其老宅旁边修建了三堵1.2米高的矮墙,占地约35平方米,但未办理建房相关手续,被申请人遂口头告知申请人立即停止施工、办理相关手续。202311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申请人又在进行建设施工,遂向申请人下达渡政责(改)停[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渡政责(改)停[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渡政责(改)停[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231116日和21日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查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职权,依法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是双清区渡头桥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授权,以镇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渡政责(改)[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名称全称为《渡头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落款全称为渡头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加盖了与落款全称一致的公章,显系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名义对申请人所作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渡政责(改)[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申请人请求赔偿误工费、材料费、精神损失费等,但未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的渡政责(改)[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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