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SQDR-2022-01006
索引号: 4305020001/2022-21597 发文编号: 双政办发〔2022〕11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9-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9-27 效力状态:

SQDR202201006

双政办发〔202211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辖)各相关单位(含经开区):

  《2023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7


2023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邵阳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邵医保发〔2022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将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等困难人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确保困难群众参保率达到100%

  (三)2022年年底前,纳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要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全覆盖,并按政策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四)辖区参保对象电子医保凭证激活使用率要做到“应开尽开”,推动“互联网+医保”模式深入民心,使广大参保对象体验享用更为便捷、安全、智慧的医保信息服务。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10/人。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并于20237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区级财政自行补足。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为适应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年。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困难军人、困境儿童等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参保分类资助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根据区民政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根据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根据区民政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给予50%资助,资助标准为175/人。

  5.根据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资金给予50%资助,资助标准为175/人。

  6.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资助。

  7.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其他困难群体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分类资助。

  8.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资助对象名单,确保20232月底前将相应的参保资助资金划转到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9.上述困难人群已在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未享受资助参保待遇的,可凭有关依据在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91日至12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乡镇(街道)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至2023228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1.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

  2.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集中参保缴费规定时间内,且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为重点保障对象的接收儿童,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认定类别予以资助;集中参保缴费规定时间外的,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儿童福利机构资助。

  3.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4.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凭当年度有关佐证依据参保,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实施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体以及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统筹地规定集中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六)统一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大中专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七)统一参保退费流程。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在我区参保缴费后,且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截止20221231日)因重复缴费、参保职工医保或其参保他统筹地区医保等事项需求,可在终止与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202311日),对暂停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目标,实行对各乡镇(街道)、区直(辖)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着力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工作体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参保缴费工作中机制运行不畅、工作推进缓慢等问题,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倒逼工作责任,强化履职问责,确保高质量完成参保目标任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要足额配套并保障工作经费,按照参保人数不低于3/人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强化职能协作。各乡镇(街道)、区直(辖)相关部门的相互密切配合是确保任务目标完成的关键,要主动各尽其职、加大信息共享、精准识别认定、坚决杜绝参保人员信息不准、困难人群认定不及时、异动共享不到位等问题发生。

  区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主体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区税务部门要对2022年已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全面进行2023年度缴费短信提示,并根据参保缴费进度,会同区医保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

  区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区税务局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费款。

  区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继续严格执行市政发〔20166号文件,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计算,足额落实工作经费至区医保部门,由区医保部门负责各乡镇(街道)奖励考核,对未能如期完成常住人口参保率95%以上、困难群众参保率100%、电子医保凭证激活率60%以上的单位,按完成比例计算并扣除相应工作经费。

  区教育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摸底,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应参保大中专院校名单,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约谈,联合医保、税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

  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定提供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等困难人群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同时,做好所辖服务保障对象的宣传引导,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

  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定提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按月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同时,做好返贫监测对象和稳定脱贫人口的宣传引导,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定提供困难退役军人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相关工作。

  区残联部门负责核定提供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相关工作。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29号)文件关于“纳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全部实现享受医保待遇”的要求,共享辖区“两病”患者信息数据,并协助区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应保尽保”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其他困难群体的名单核定工作,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常态化开展社会保险费欠缴未缴专项执法督查整治行动,联合税务、医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置社保基金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应收尽收、保值增值,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集中攻坚力量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普及工作,落实全民参保主体责任,全力引导所辖人民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常住人口参保率稳固在95%以上,并建立完善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台账。同时,根据民政、残联、卫健、乡村振兴等部门共享的信息数据,重点督促做好困难群体、“两病”患者参保征缴工作,确保重点人群参保率达到100%、实现“应保尽保”。

  以上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核查所辖所管所监测服务对象的人员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2022101日之前将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报送至区医保部门(接收人:伍艳华;联系电话:13707390250)。2022101日至2023228日期间,各责任单位要主动将每月动态调整的人员名单信息反馈至区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各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责任备查;若造成重点保障对象及困难监测对象“应保未保”,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优化缴费服务。各责任单位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健全并发挥好“税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落实专人负责、专职跟进、专项问责。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要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除大中专院校外,原则上不采取虚拟户收现方式征收。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0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大中专院校以虚拟户方式集中收缴的,区税务部门向代收院校开具缴款凭证。

  (四)强化宣传引导。区医保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通过多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多层面,告知服务对象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准,深刻理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工作问责。区人民政府督察室要实时监督全区全民参保计划实施、困难群众以及“两病”患者参保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延缓、职责落实不力等单位予以通报,并列入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评定依据。

  本通知有效期从202291日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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