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邵阳市双清区资江米业销售给邵阳市远航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6袋京合巧香米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涉嫌经营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大米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2024年3月21日,我局收到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通报函》,该函称:我辖区的邵阳市双清区资江米业销售给邵阳市远航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6袋京合巧香米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4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大米的违法行为,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了涉案食品给邵阳市远航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的服务对象是学生,属于特定人群;双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的服务为职业学校,就餐群体庞大集中,校园的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