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本区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可以申请城乡低保。
(二)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尘肺、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等三十三种由国家和湖南省认定的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人员,以及我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共服务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人员结构、家庭成员工作收入情况、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等相关证明。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共服务办)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社会事务办(公共服务办)根据材料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告知凭证,不予受理还应注明理由。
3、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共服务办)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情况需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面签《授权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低保申请对象的授权资料在核对系统录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无特殊情况,9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及经济核对。
4、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共服务办)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且核实后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告知书》。
5、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共服务办)应在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自收到社会事务办(公共服务办)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审核确认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其中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公布的信息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从批准之日下月起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开始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自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保障标准
(一)我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为385元/月,城市低保标准为600元/月。城乡低保保障金按补差发放。
(二)我区2022年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501元/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78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