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概况
(一)职能职责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和执行。
2、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或者主持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选举单位补选出缺的区人大代表或者另行选举个别代表。
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区人大代表的资格,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认。
3、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全区政治、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二)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事项;(三)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意见交有关单位办理。
5、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全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二)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三)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四)组织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垂直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五)受理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六)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七)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八)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机关对违法问题作出处理。
7、区人大常委会撤销所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8、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区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人选。如从副职以外的人选中选任,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先任命为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区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三)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四)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六)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七)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决定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八)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九)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决定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0、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许可有关机关提请的对区人大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11、区人大常委会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设置。人大办单位内设机构包括:内设七委一室分别是办公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室挂靠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信访工作室和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及工作职责并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及工作职责并入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二)决算单位构成。
根据编委核定,我单位内设七委一室,全部纳入2023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区编办核定编制人数12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政法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工勤编制1人),现实有人数50人,其中在职人员30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20人。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2023年支出决算861.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08.07万元,项目支出153.62万元。2023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08.0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01.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保障支出、医疗费、抚恤费、退休人员奖金、奖金、遗属生活补助、伙食及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公用经费支出93.58万元,主要含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机关运行经费,是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项目支出153.62万元,主要人大代表会议及代表活动经费等。
2023年三公经费支出为0.5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购置费0.00万元、运行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54万元。
2023年本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都纳入绩效管理的范围。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本单位在使用各项资金时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过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的科学可行的原则,保证各项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年终时对本单位2023年财政资金的拨付、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建设进度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综合评价,形成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对于绩效评价的认识不够深入,把预算绩效简单等同于工作目标、工作考核和业务管理。
(二)绩效目标和指标往往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制定,对项目执行过程有效约束不够,存在一定的偏差。
(三)在绩效考评指标的设计上,部分特色指标缺乏数据支持和可行的分析测评,绩效指标体系有待完善。
(五)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
加强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建设,进一步深化、完善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促进绩效管理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延伸。规范绩效评价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可靠,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资金实际使用和产生的绩效状况,为今后该项目实施方向及管理方式的改进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