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
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 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 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 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 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 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四、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 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 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 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 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 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 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 2 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批程序
(一)准入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 2 个阶段:
1.筹建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附件1)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A.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置;
B.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4)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范例、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见附录)。
(5)决定
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 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③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④ISP 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 地址和E-Mail 地址);
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查表》
(4)决定
(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变更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附件2)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变更经营地址
变更经营地址的,遵照设立程序,分筹建及最终审核2 个阶段。
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变更机器台数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四)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七、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附件3)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附件4)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办理地点:邵阳市双清区汽车站街道宝庆东路833号双清区政务服务中心文旅局窗口
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咨询电话:0739-5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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