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指导、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双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双清区行政区域内(邵阳经开区除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船舶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双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双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受事件影响的乡镇、街道应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科学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体系,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当发生可能影响至本区域以外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时,需与《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当发生可能影响至本区域以外区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时,需与《邵阳市市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及其他预案《邵阳市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交警大队、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跨乡镇、街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对需要区级协调处置的跨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乡镇、街道生态环境机构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提出请求。
对跨区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请求,或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市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解决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调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由环境保护行业、应急工作处置等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4)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
(5)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负责区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牵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
(1)污染处置组。风险等级为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牵头,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牵头,
(3)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4)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参加。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参加。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负责在全市生态环境专家库及各行业的知名专家中挑选资深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主要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风险等级为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加;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区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4)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和现场指挥部建设;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通过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区交警大队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市生态环境双清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就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程度、影响范围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及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报告。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区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服从市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邵阳市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报告,服从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I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Ш级应急响应,在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1)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乡镇、街道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长或者指挥长指派副指挥长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区县(市)通报情况。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的返回时间;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响应;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转移安置人员必要生活和医疗条件。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通过政府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报纸、互联网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意见作为技术支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应急处置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制订补助、抚慰、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环境监测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力量,应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作用,为事件处置、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 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双清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