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时间:2025-01-06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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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事项
名称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的行政许可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 行政许可 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行政许可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 行政许可 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的行政许可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 行政许可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行政许可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工资福利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法定天数,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6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二)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35号)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0 行政处罚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6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1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43号)第三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教育、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4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第三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6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3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7 行政处罚 对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43号)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8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2012〕65号)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666号)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暂无)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未足额提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4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个人、单位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21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3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1.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3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2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9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0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3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12〕73号)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19号)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或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12〕73号)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1号)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招用童工;(六)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七)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六)和(七)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八)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4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35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19号)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6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录用人员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3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8 行政确认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的行政确认 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52号)第二大点第二小点“申报程序”:“拟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出具介绍信)、单位情况简介、见习岗位、见习管理办法、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等资料提交至所在地人才中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正式挂牌成为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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