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制定背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上级指示
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
(三)职责规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秸秆禁限烧管控相关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秸秆禁限烧宣传,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完成禁限烧区域、时段的划定和公示。
(四)现实需要
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进蓝天保卫战,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与秸秆焚烧问题,亟需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二、通告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森林防火条例》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工作的通知》
(6)《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8)《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
(9)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报备《邵阳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函
三、通告主要内容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的通告》共分为四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禁烧物质:明确禁烧物质“秸秆”的定义。
第二节禁烧范围:双清区全域全时禁烧。
第三节监督管理:禁烧区实行强制常态化管理,严禁任何时段露天焚烧秸秆,仅检疫确需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可经审批后有序焚烧;各乡镇、街道需在重点区域设警示标志,公布举报电话,引导秸秆离田利用;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节执行时间:本通告的执行时间及调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