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为了规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组织机构: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辖)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案件交办,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相关工作。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和材料要求:
申请人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者有第三人的,增加相应份数;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材料;
(五)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损害造成损失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交由申请人确认。
四、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下列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或者区司法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五、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
行政复议人员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六、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
对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主持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行政应诉的规定
1、基本原则:谁承办谁应诉
2、组织指导机关: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区司法局开展或组织应诉工作,确定应诉承办部门,指导应诉部门依法开展应诉工作。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