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南洋面包友阿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2-06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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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监处2026双清2025-416

当事人名称:邵阳市双清区南洋面包友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2MA4Q7AN6E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周*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友阿国际一楼A077号

经营范围:面包制作销售(详见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5020031481(详见复印件)。

2025年12月1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邵阳市双清区南洋面包友阿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台上摆放了2盒已开封的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品名为纯牛奶、产品标准代号为GB25190、产地为山东省青岛市、保质期为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生产商为青岛迎春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不在保质期内,经过执法人员对现场再次核查,发现该操作间内摆放有2件(12盒/件)未开封的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店长赵海琦称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每件12盒,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当天已用完10盒(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已超过保质期),操作台上摆放的2盒开封的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尚未使用完毕已现场销毁。

2025年12月2日本办案机构接收该案件线索。

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店长赵海琦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由于南洋大师傅红旗路店经营不善倒闭了,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5日接收了该店的一批物资,包含了执法人员在该店发现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的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3件(12盒/件),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购进原价78元/件,接收价是按6折结算(46.8元/件),该灭菌乳是作为面包制作的原料使用的,未直接对外销售,由于店内员工的疏忽,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的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已使用1件(其中10盒已使用完毕,另外2盒已开封尚未使用完毕但现场已销毁),执法人员扣押了24盒。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牛奶的供货商合法资质和购进票据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货值金额140.4元,因是作为食品制作原料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店操作间摆放有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已开封未使用完毕的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2盒和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未开封的2件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的事实的事实,以及店长赵海琦称该批次灭菌乳已使用完10盒的实际情况

2.2025年12月1日,店长赵海琦提供邵阳市双清区南洋面包友阿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3.2025年12月1日,店长赵海琦提供南洋大师傅红旗路店购进物资手写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在该店购进了7件纯牛奶的事实。

4.2025年12月1日,店长赵海琦提供经营者周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5.2025年12月1日,店长赵海琦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6.2025年12月1日,店长赵海琦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经营者周晶授权委托店长赵海琦作为该案委托代理人的事实。

7.2025年12月1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拍摄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店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的实际情况。

8.2025年12月3日,对店长赵海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0的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的购进渠道、价格和已经使用1件(其中10盒已使用完毕,另外2盒开封尚未用完毕已现场销毁)及2件未使用的事实。

9.2025年12月3日,店长赵海琦提供经营者周晶接收南洋大师傅红旗路店一批物资(含2025年3月20的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3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凭证,证明当事人在南洋大师傅红旗路店购进该批次牛奶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0261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6双清2025-416),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邵阳市双清区南洋面包友阿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面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少(140.4元),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面包的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5000元。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件(12盒/件)南洋大师傅牌灭菌乳

3.罚款5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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