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监处字〔2026〕双清2025-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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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邵阳市大成钢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0MA4L9DED3T
经营范围:线材、螺纹钢、带肋钢筋、圆钢销售,钢材来料加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者:谢*海 身份证号码:43051119******0518
联系电话:139****6188 其他联系方式:/
经营场所:邵阳市双清区102仓库2栋3号门面
本局办案机构收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单2份(1、报告编号:NO:C2025-02-J48064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Φ8mm)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横肋高)检验结果不符合GB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湖南省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报告编号:NO:C2025-02-J480645),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Φ10mm)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横肋末端间隙)检验结果不符合GB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湖南省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部经营者谢洪海陪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部内有热轧带肋钢筋(调直)(规格型号:Φ8mm)的0.5吨,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备样的热轧带肋钢筋(调直)5*1米/根(规格型号:Φ8mm)和热轧带肋钢筋(调直)5*1米/根(规格型号:Φ10mm)。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谢向前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2025年12月8日,我局下达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邵市监强措延〔2025〕Sq0201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10月7日从邵阳市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Φ8mm的热轧带肋钢筋4吨;2025年10月8日从邵阳市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Φ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1吨。规格型号:Φ8mm的热轧带肋钢筋购进价2820元/吨,销售价2950元/吨。规格型号:Φ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购进价2820元/吨,销售价2950元/吨。货值金额14750元。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将规格型号:Φ8mm和Φ10mm的两批进行抽样检验的热轧带肋钢筋加工调直进行销售。2025年10月18日,当事人销售规格型号:Φ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调直)0.995吨(除用于抽样检验、备样外,已全部销售),2025年10月25日,当事人销售规格型号:Φ8mm的热轧带肋钢筋(调直)3.496吨(除用于抽样检验、备样外,剩余0.5吨未销售)。其中热轧带肋钢筋(调直)规格型号:Φ8mm获利130元/吨(0.995×130=129.35元),热轧带肋钢筋(调直)规格型号:Φ10mm获利130元/吨(3.496×130=454.48元),利润共计583.83元。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抽检单位抽样备样规格型号:Φ8mm的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和规格型号:Φ10mm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各10*1米/根用于检验。2025年12月9日当事人对两批产品进行了召回通知,当事人销售出去的两批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已用于地面垫层使用,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案源移送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2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检验结果及库存的情况;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5.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产品采取强制措施;
证据6.2025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谢向前《询问笔录》1份,提货单复印件2份,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金额;
证据7.当事人召回通知照片1张、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了产品召回措施和召回情况。
证据8.:照片5张、证明1份;证明:涉案钢筋的用途及流向;
证据9.邵阳市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购产品的来源;
证据10.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2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了热轧带肋钢筋的生产、销售资质。
2026年2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处告字〔2026〕双清2025-40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已部分销售,能够说明销售流向和涉案钢筋的使用用途。且本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横肋高、横肋末端间隙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钢筋外形尺寸的局部偏差,是“外形瑕疵”的局部风险。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的一般情形,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9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83.83元;
3.没收规格型号为Φ8mm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0.5吨、备样的规格型号为Φ8mm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5根(1米/根)和备样的规格型号:Φ10mm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5根(1米/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局非税帐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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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
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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