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五加六便利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2-06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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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监处2026双清2025-390

当事人名称邵阳市五加六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0MA4Q79U44C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田*云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栗山村4组252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用水零售;果品、蔬菜、豆制品、禽、蛋、水产品零售;粮油、调味品零售;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保健食品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5120002075(详见复印件)

2025年11月12日,本局收到市辖区局案源移送表(邵双市监移【2025】103号),2025年11月6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到邵阳市五加六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长沙臭干子味”方便食品生产日期2025年2月9日,保质期150天,共10包;“素热狗”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保质期150天,共2包;“正牛麻辣条”生产日期2025年6月4日,保质期150天,共1包;“臭干子”生产日期2025年2月10日,保质期150天,共1包。以上四种食品均已过期。

本局20251128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29日从邵阳市双清区荣禄食品店购进的购进“长沙臭干子味”1袋(20包/袋),购进金额14元,销售价为1元/包,销售了10包,销售金额为10元,剩余超过保质期的10包均已被执法人员扣押;购进“素热狗”1袋(20包/袋),购进金额14元,销售价为1元/包,销售了18包,销售金额为18元,剩余超过保质期的2包均已被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2025年7月21日从邵阳市双清区荣禄食品店购进 “臭干子”1袋(10包/袋),购进金额14元,销售价为2元/包,销售了9包,销售金额为18元,剩余超过保质期的1包已被执法人员扣押;购进“正牛麻辣条”10包,购进金额22元,销售价为3元/包,销售了9包,销售金额为27元,剩余超过保质期的1包已被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四种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2+2+3=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11月6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店货柜上摆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实际情况

证据2.2025年11月14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执法人员对该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店已整改的实际情况。

证据3.当事人提供邵阳市五加六便利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证据4.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田珍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渠道、时间、数量、购销价格和销售数量等实际情况。

证据5.2025年12月18日,田珍云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证据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026年1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6〕双清2025-39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不在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17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已立即自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一序号5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免于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本局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0包“长沙臭干子味”、2包“素热狗”、1包“臭干子”、1包“正牛麻辣条”;

2、对当事人的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非税账户。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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