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衣洋汇胜华优品店(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2-12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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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监处2026双清2025-362

当事人名称:邵阳市双清区衣洋汇胜华优品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2MAETB0252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郑*莲    身份证号码:43051119******2024

联系电话:189****1266   其他联系方式:/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桥头街道金百汇商业街F区F606、F1003、F1004

本局办案机构收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单1份(报告编号:No:P2025-02-J402830),报告显示邵阳市双清区衣洋汇胜华优品店销售的梭织休闲裤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FZ/T81007-2022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湖南省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XCCXZ065-2025)》,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经营者郑好莲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仓库发现不合格同批次的梭织休闲裤4条,对现场进行拍照。2025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颜牡花进行询问调查,郑好莲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8月18日在株洲市夜市摊贩采购标称为广州市衣依制衣厂的梭织休闲裤6条。进货价70元/条,销售价79元/条。货值金额共474元。销售2件,获利9元/条,利润共计18元。当事人销售的2条梭织休闲裤是抽检机构购买,未销售给消费者。因当事人采购的梭织休闲裤是在无营业执照的摊位购买,故无法提供进货者资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案源移送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当事人涉案产品检验结果及库存的情况;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4. 2025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颜牡花《询问笔录》1份、入库单1份、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进销货的产品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金额;

证据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026年2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处告字〔2026〕双清2025-36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梭织休闲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上述销售不合格的梭织休闲裤未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中的一般情形的认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616.2元

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3.没收不合格梭织休闲裤4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局非税帐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

二、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少于 2.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有毒有害物质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的;或者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具有特定质量意义的产品;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是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3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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