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达桥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2-12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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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监处2026双清2025-361

当事人名称:湖南丰达桥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M7DWK5W

经营范围:桥架加工、销售、安装;铁线管、货架、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有色金属、水管、保温材料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许*萧   身份证号码:33262519******317X

联系电话:138****0576   其他联系方式:/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洋溪桥第一纸板厂内

本局办案机构收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单2份(1、报告编号:NO:E2025-02-J403034、2、报告编号:NO:E2025-02-J403035),报告1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100×50的电缆桥架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板材厚度、人工气候防护试验共2项不符合QB/T1453-2003标准要求,依据HNCCXZ117-2025《2025年湖南省电缆桥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报告2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150×100的电缆桥架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板材厚度、人工气候防护试验共2项不符合QB/T1453-2003标准要求,依据HNCCXZ117-2025《2025年湖南省电缆桥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法人许绪萧陪同检查,现场发现公司内有备样的规格型号:100×50的电缆桥架0.75米×3段和规格型号:150×100的电缆桥架0.75米×3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2025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许绪萧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100×50的电缆桥架和规格型号:150×100的电缆桥架于2025年8月25日生产,共生产规格型号:100×50的电缆桥架100米,生产成本10元/米,销售价12元/米。规格型号:150×100的电缆桥架100米,生产成本16元/米,销售价18元/米。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2025年9月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电缆桥架进行监督抽查检验。2025年9月8日,当事人销售规格型号:100×50的电缆桥架80米和规格型号:150×100的电缆桥架60米给雄达建材。2025年9月29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2份(1、报告编号:NO:E2025-02-J403034、2、报告编号:NO:E2025-02-J403035),报告1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100×50的电缆桥架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板材厚度、人工气候防护试验共2项不符合QB/T1453-2003标准要求,依据HNCCXZ117-2025《2025年湖南省电缆桥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报告2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150×100的电缆桥架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板材厚度、人工气候防护试验共2项不符合QB/T1453-2003标准要求,依据HNCCXZ117-2025《2025年湖南省电缆桥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因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3日召回了上述销售的电缆桥架且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抽检单位150×100的电缆桥架0.75米×6段和规格型号:100×50的电缆桥架0.75米×6段用于检验,所以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案源移送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检验报告2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公司涉案产品检验结果及库存的情况;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4. 2025年12月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许绪萧《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生产单1份,当事人送货清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金额;

证据5.当事人退货单据1张,微信召回产品记录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了召回措施和产品召回的情况。

2025年2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处告字〔2026〕双清2025-36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缆桥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桥架的行为,鉴于产品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中的从轻情形的认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3000元;

2.没收不合格的规格型号:100×50的电缆桥架97.75米(批号:2025.8.25)和规格型号:150×100的电缆桥架97.75米批号:2025.8.25)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局非税帐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

二、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少于 2.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有毒有害物质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的;或者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具有特定质量意义的产品;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是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3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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