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监处罚〔2025〕双清313号
当事人:邵阳市双清区永昌食品原料商行(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502MA4DQWDF77Q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43042119******3154
联系电话:191****4228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古塘社区4组140号附2号
2025年8月8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系统中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4303250725762-S):2025年7月17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邵阳市双清区永昌食品原料商行(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店内枣泥酥(经典红枣口味)(糕点)(购进日期:2025-04-14)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记)(KOU)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直接送达于当事人,并告知其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邵阳市双清区永昌食品原料商行(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7月5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肇芝麦食品厂购进枣泥酥(经典红枣口味)(糕点)5箱。金额是132元/箱,赠送了1箱,共计6箱(包装规格:145g/24盒),合计购进金额660元。2025年8月8日,该批次枣泥酥(经典红枣口味)(糕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涉案不合格枣泥酥(经典红枣口味)(糕点)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6.5元/盒,计156元/箱,合计销售金额156×6=936元。即违法所得936元。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产品出厂合格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向供货方索要的检验报告,不予采信,不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样品《检验报告》(No:4303250725762-S)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枣泥酥(经典红枣口味)(糕点)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2.2025年8月18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4303250725762-S)及知晓检验结果的事实;
证据3.2025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收集证据资料及截图照片9份,含当事人2025年8月18日在肇芝麦&邵阳大昌下单群索要检测报告截图1份,证明:现场已无上述检验报告中所述的不合格枣泥酥(经典红枣口味)(糕点)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通过微信向肇芝麦&邵阳大昌下单群订货聊天记录截图5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枣泥酥(经典红枣口味)(糕点)的时间、数量、价格,进货来源及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6.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邓瑞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将本案授权委托给邓瑞祥办理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方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8.执法人员收集的购样费凭证1份,证明:涉案不合格枣泥酥的销售价格为6.5元/盒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025年11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5〕双清31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对本局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并销售的枣泥酥(经典红枣口味)(糕点)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枣泥酥(经典红枣口味)(糕点)时未严格查验该食品相关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未履行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少(不足1000元),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936元,罚款8000元。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36元;
3、罚款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93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联系办案人员开具缴款通知单后进行缴款,支持微信、支付宝或网银转账等方式。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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